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文強案的“審判長日記”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09:37:40  


 
  審判長日記的第二個點是關於張大千畫的真假,合議庭成員在討論中,(注意,這就是評議細節),日記說“我也認為對涉案財物的價值認定要建立在科學鑒定的基礎上。從這個層面來講,指控的證據顯然不足。但就該案來看,僅以證據不足就不認定這幅畫高達三百多萬的指控價值,是說服不了公訴人的”。一般人理解,刑事審判中,公訴人和辯護人對壘,公訴人負有指控罪名成立的責任,一旦其舉證達不到法定標准,意味著其舉證失敗,這部分事實就不能認定,法院無需說服公訴人,法院本應居中裁判。然而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法院有權調查取證,查明事實,所以,變成法官要說服公訴人,以法院出面委托鑒定,法院變成取證機關,雖然符合我國傳統明鏡高照的思維,然而,對公訴人是有利的,當然,對被告人是不利的。然而,有意思的是,這幅畫的真假並沒有影響文強被判死刑。

  第三個看點就是為什麼文強該處以極刑?合議庭認為文強身份特殊,社會危害性特殊,最後終於定了死刑,日記最後評述,“是什麼因素將文強拉進萬劫不複的深淵?是膨脹的私欲?是扭曲的人生觀、價值觀?是外部環境的侵蝕?是不受監督的權力?也許都有。”既然,這些都有,有文強的個人因素,也有不受監督的權力,卻只能由文強一個人來承擔責任。

  日記描述的文強表情的細節,也令人印象深刻,如:“‘你要相信人民法院會實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審理本案。’臨走前,我鄭重地對他表態。他用力點了點頭,表情稍顯輕鬆。”且不說細節真假,文強在里面,除了信任司法,也別無其他希望。不過,日記中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對文強案有諸多特殊對待,那麼對文強的死刑判決是否也特殊了呢?這個問題,筆者看不清楚,也不敢妄下判斷,至少,審判長公布辦案私人日記,是一件很特殊的事情!(作者系律師)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