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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廉政署 有成功的條件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7-21 10:46:07  


廉政署不内止於畫餅,而應該能夠充飢。
  中評社台北7月21日訊/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景欽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廉政署成功的條件”,提出“一個理想且強而有力的廉政署設立,不僅必須集預防、偵查、訴追權限於一身,同時也必須具有超然的獨立性;所以不僅在組織層級上,必須加以提升,人員的產生更必須有一套獨立且嚴格的選拔標準。而更重要的是,其職權也必須專一、集中且明確,以避免與他機關的職權相衝突,而造成力量分散。若未能全盤性的考量現行制度的問題,而僅是為了回應輿論的要求,則廉政署的設立,恐將使目前已屬多頭馬車的現象更添混亂,難以達到肅貪績效。”文章內容如下:

  高院法官的集體貪污,使民眾對於司法的不滿達到頂點。研議多時的廉政署,再度被提起,馬英九昨天也宣布將在“法務部”下,成立廉政署。在全民期待肅貪的社會氛圍下,未來的廉政署能不能達到效果仍有待觀察;但若要廉政署成功,不能不先檢討現行制度。

  目前第一線的貪污防治機構,當屬“法務部”配置於各行政機關的政風單位,其任務主要針對機關內的貪瀆事件為預防、發掘與檢舉,惟由於其層級過低,難免會在上級的壓力下,而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也因此往往出現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現象。且由於其非司法警察,只能為任意性的調查,而無任何司法警察權,受調查的公務員,尤其是上級公務員,自然也不會配合。所以當政風單位遇有貪污嫌疑時,也只能將案件移送於擁有司法警察權的“法務部調查局”為偵查,政風單位即便能洞燭機先,恐也因此喪失先機。

  至於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法務部調查局”,雖能職司貪污偵查,但其位於“法務部”之下,又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指揮,其所受到的權力限制也不少,再加以肅貪只是其犯罪偵查的任務之一,在任務多元下,恐無法只專注於肅貪。而“監察院”僅具有彈劾公務員之權,懲戒機關則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若遇有涉及刑法事件者,也必須將案件移由檢察官處理。況且現行法制並無針對偵查或審理中案件,“監委”不能調查的限制,以至於可能產生對審判中案件以糾正案的方式,來影響檢察官訴追的進行,如此的職權衝突,不僅會干擾審判的公正性,也造成檢察官在貪污訴追上的障礙。

  因此,真正算得上是肅貪專責機構者,當屬“最高檢”察長下的特偵組,其由檢察官所組成,不僅擁有強制處分權,同時其層級也高,所能受到的外力干擾,相對降低。惟特偵組所針對的對象,僅限於高層級的公務員,其人力相當有限,下轄的檢察官又為機動調度而非常任,必然無法面對一般性、常態性的貪污防治工作。以行賄為例,所涉及的並非僅是法官,而可能是存在於公務員體系的任一角落,人力有限、非常任、僅針對高層公務員的特偵組,顯然無力也無法勝任此一工作。

  總的來說,目前的肅貪防制工作,很明顯的出現多頭馬車的現象,不僅力量無法集中,且易出現職權衝突,若從資源集中的觀點來看,確實有成立專責肅貪機關的必要。而依據“行政院”的規劃,乃是將現行的政風單位整併於廉政署內,而隸屬於“法務部”之下,針對貪瀆事件擁有專屬的調查權,並因此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將可成為“我國”未來的肅貪專責機關。惜此種設計仍有諸多問題存在。

  首先,將廉政署設於“法務部”之下,比起香港廉政公署直隸於特首之下,層級實在不高,除了要接受來自於檢察官的指揮監督之外,更要受到部長與院長的層層箝制,獨立性如何保持,恐成疑問。此外,既然廉政署已是專責的肅貪機關,則“調查局”的貪污調查權限若未同時刪除,在兩者同對貪瀆事件具有調查權下,必然造成職權衝突,不僅力量分散,也將造成彼此的心結。

  筆者認為,一個理想且強而有力的廉政署設立,不僅必須集預防、偵查、訴追權限於一身,同時也必須具有超然的獨立性;所以不僅在組織層級上,必須加以提升,人員的產生更必須有一套獨立且嚴格的選拔標準。而更重要的是,其職權也必須專一、集中且明確,以避免與他機關的職權相衝突,而造成力量分散。若未能全盤性的考量現行制度的問題,而僅是為了回應輿論的要求,則廉政署的設立,恐將使目前已屬多頭馬車的現象更添混亂,難以達到肅貪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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