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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別談感情,傷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0-11-23 11:21:57  


婚姻是“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訊/近日,最高法公布了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該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但其實在法律範疇下,探討婚姻關係不應該依靠感情。按傳統思維一切問題都用感情去分析和解決,行不通。

  ※《婚姻法》既是結婚法,也是離婚法

  《婚姻法》既不負責延續婚姻,也不該保證婚姻之甜蜜

  關於婚姻,歷來有著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義,浪漫者稱之為愛情的結晶,悲觀者稱之為愛情的墳墓,淳樸的百姓稱之為“搭幫過日子”,經濟學家稱其為“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後一種具有法律的嚴謹,也唯有在這個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屬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也就是說,《婚姻法》既不負責愛情在婚姻中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為婚姻雙方婚後的“經營”行為,確立一個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這個章程約束之下,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財產可以分清了,但離婚的成本並沒有下降

  但此次對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會造成如此之大的爭論,還是在於解釋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體問題。有網友指出新修訂的《婚姻法》像是一部“離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債務要算清楚,就連養老金都要想到。太傷感情了。”有輿論指出,在司法解釋將離婚的問題規定得如此清楚之後,離婚將變得更加容易,會推高離婚率。

  事實上,這樣的觀點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而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90%都是離婚問題,所以司法解釋是有針對性的,而並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揚離婚。其次離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應該是所有案件類型中最高的。因為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定得一清二楚,但這並有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會因為財產可以分清了,就去離婚,這跟《破產法》並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高離婚率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與法律條文規定的多少無關。

  美國將“婚姻法”定名為《結婚離婚法》

  離婚問題在現代以前一直就是各個文化和制度的爭論焦點。例如在聖經中耶穌曾說:“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並且,天主教會根本不承認離婚。直到新教的出現才認為婚姻並非聖禮,而應當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離婚權得到承認。1970年美國頒布的“婚姻法”直接將名稱定為《結婚離婚法》,將離婚二字凸顯,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變為“結婚法”。

  而在中國,1950年的社會主義《婚姻法》對離婚只有程序性的規定而沒有實體性規定,對於如何判決離婚沒有明確規定。如有人提出,堅持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即理由正當准予離婚,理由不正當不准離婚。如被包辦的人提出離婚,應該給予批准;有喜新厭舊的人提出離婚,則不予支持。所以對於離婚權的忽視甚至蔑視,是有一定基礎的,並且從此次司法解釋出台後輿論的嘩然也能看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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