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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早退休是資源浪費

http://www.CRNTT.com   2011-03-22 11:25:11  


 
  ■ 准入制度背後的法律判決史:重規則更重經驗

  近代法律創立初期,民法典創立者拿破侖曾認為法官無關緊要

  19世紀,在信奉“一切皆可推理”的理性主義思潮影響下,大陸法的代表,主持《法國民法典》制定的拿破侖曾自信地認為:“將法律變為簡單的幾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個能識字並能將兩個思想聯繫起來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決。”大陸法的構想者們認為,可以憑理性將社會萬物和各種關係列出一張法律清單,只要立法就可以解決一切。司法官員只要遵循形式邏輯學的“三段論”原理,將現實案件與立法對照,便可以得到滿意的答案。

  後來,拿破侖在其征服的國度,都推行了其法典。據說後來的德國,能把所有能預先想到的東西,都寫在法典中,其結構精巧,令人嘆服。這種理想化的設計下,法律適用過程就是一個簡單的機械流程。而法官只是這個流程中的簡單勞動的操作者。

  而重視判例的英美法系看重經驗由來已久

  而另一方面,以英美為首的普通法國家出現了不同的理解:“科學僅是對事實的整理和分類,具體案件的實際判決就是事實。它們只有在進入存在後才能被觀察和分類,因此,要求法律科學為未來制定法律規則,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造就了重視歸納的英美法系,它強調運用個人知識、經歷、感受對案件進行裁斷,因此法官就顯得尤為重要,判例也取代了法典,法官的個性在法律適用中表現突出。也由此出現了“法官所說就是法”(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這樣的諺語。

  法律實踐中法條也難以解決實際問題,法條要由高素質法官解釋

  進入20世紀,18、19世紀產生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始受到懷疑,對法典的迷信開始讓位於對現實司法的關注。在實際操作中,大陸法系有邏輯作為依據,重視三段論等邏輯方法,但實踐中卻遭到越來越多的操作困難。這些規則越來越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進行詮釋,被認為可以一勞永逸、一成不變從而顯得僵化、封閉的法典開始鬆動,開放、更加靈活的規範和原則湧現出來。從前為立法者所固定的領域有相當一部分讓位於法官,大陸法系的法官也開始握有顯赫的自由裁量權。

  ■ 全世界法官退休年齡普遍寬鬆

  美國法官65歲後自願可退休,多數退休後被返聘

  美國憲法規定,上訴法院、地區法院和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終身任職,因此並不要求他們退休。但是如果年齡達到65歲並且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時,他們可以自願退休,領取全額工資。大多數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的法官達到退休條件的都被返聘擔任高級法官,繼續專職或是兼職審理案件,但是沒有額外的報酬。退休的破產法官、司法法官和聯邦賠償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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