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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許邁永的悔過書反映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1-09-16 11:43:47  


 
  思想觀念的變化,逐步反映在行動上。本來,領導幹部的工作崗位是一個為人民服務的崗位,職位的提升,意味著更有條件、更有空間施展才華,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但由於自己思想受外界的干擾,我逐步認同了“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觀點,把私利和金錢看重了。與此同時,我看到與我打交道的老板,一個個都很富有,他們每年的利潤有幾千萬元、上億元,甚至更多。看著他們的財富迅速增長,我也存在著心態不平衡和紅眼病,認為他們的能力也不比我強多少,憑什麼有那麼多財富?看看他們賺錢也很容易,而自己工作那麼辛苦,不僅要起早摸黑,還承擔很大的責任風險,得到的工資又是那麼少。我對經濟上總不滿足於現狀,心態不平衡,時常有一種攀比思想,與老板比,與高收入階層比,越比差距越大,越比心態越不平衡。

  由於比較的方法不正確,比較的參照物、對象找錯了,比較的內容、標準搞錯了,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就發生了更大的偏移。我認為,人生不僅要為自己考慮,也要為後人考慮,雖然地位、職務、榮譽不能傳承,但金錢、資產、物品可以繼承,應該多積蓄點財富給後人。因而,金錢第一的思想在我的頭腦裡越來越深。

  我雖然身處黨政領導工作崗位,但是經常考慮經營上的事,實屬“身在曹營心在漢”。同時,還想嘗試自己的經營才能,要讓財富像滾雪球一樣不斷增大,致使自己離組織的要求越來越遠。

  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

  平時,我注重對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注重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反映在實際工作中就是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

  如2003年,我與浙江坤和集團董事長聯繫商定購買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本想向浙江開氏集團董事長項某借錢炒房,但又怕自己同時炒5套房子被人發現,因而請項某直接操作。因為之前我幫了項某許多忙,他願意把投入資金扣除利息後的收益歸我。2004年,我又委托項某在杭州“雲栖蝶穀”炒一套排屋,炒房收入共計有500萬元左右。 

  原來我一直以為是我向項某借錢,請他幫助我炒房,收益歸我。通過深刻檢討,我認識到自己原來的想法錯了。雖說我向項某借錢,但我沒有出具過借條,借錢從事實上看不成立,買賣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雲栖蝶穀”一套排屋,我沒有參與買賣,都是項某在操作。從本質上看,我沒有炒房,因為我既不出錢,也不出力或參與經營活動,這500萬元實質上是項某送給我的。

  類似的情況還有不少。這些都是我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沒有透過現象看本質造成的。作為一個領導幹部,學法、懂法、用好法非常重要。我們的一切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我沒有學好法,法律意識淡薄,是我釀成大錯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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