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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醫院將活嬰當死嬰的四重追問

http://www.CRNTT.com   2011-11-06 09:35:36  


 
根本問題:醫療機構的偽市場化與真行政化 
 
  以往很多專題都分析過醫患糾紛的原因,這其中有溝通、制度、管理、職業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而事實上,患者很痛苦,越演越烈的醫患糾紛也讓許多醫生沒有了安全感。醫患糾紛各國都有,中國卻特別多,並逐年上升,《新京報》數據稱,2010年對全國114家醫院調查結果顯示,平均每家醫院每年發生醫療糾紛22起。到底根源在哪裡?
 
  長期不健全的法律法規反而惡化矛盾

  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下簡稱為《辦法》)實施,因為存在“老子鑒定兒子”、賠償金額過低等弊端,一直飽受詬病。部分法院也看到問題所在,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屢屢突破,通過引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給予患方更多的救濟。然而,法院的做法引起衛生界的強烈不滿。

  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為《條例》)實施,原來的《辦法》作廢。但是新條例在一些關鍵的方面更退步。其一,患方遇到鑒定不公也告不了鑒定方。在《辦法》實施的年代,由於認為醫療事故鑒定不公,患者經常把衛生局告上法庭。由於《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鑒定主體是醫學會,患者再也無法狀告衛生局。事實上,即便狀告了醫學會,醫學會同樣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醫療事故鑒定中,通常認為應對鑒定報告負責的是鑒定專家而不是醫學會。但鑒定專家一不在鑒定報告上簽名,二不出庭接受質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誰。其二,醫療事故罪更形同虛設了。《條例》較之於《辦法》的另一重要變化,是取消了“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的劃分。此前,如果構成責任事故,則可以啟動刑事追究程序,當事醫務人員可能被以“醫療事故罪”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原法醫處處長何頌躍用“去刑事化”概括《條例》帶來的一大變化。據他介紹,自從《條例》實施以來,醫務人員因“醫療事故罪”被判刑者大大減少。

  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胡志強說,實踐證明,醫療事故條例是一部失敗的法規,它的立法初衷是緩解醫患衝突,但結果卻是加劇了醫患矛盾,醫方和患方均成為受害者。

  去年,一部嶄新的法律——《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然而,因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並沒有廢除,在實踐中,法院還是很難繞開這部條例,混亂很大程度上依然繼續。
 
  偽市場化醫改是主因

  到底這部“惡法”是怎麼來的?長期研究醫患糾紛的律師宋中清指出,“我國採取了既不同於發展中國家,又不同於發達國家的“市場化”醫改國策,減少了國家對醫療的保障性投入,讓醫方從病人身上賺錢。”世界衛生組織的一項調查數據指出,中國醫療衛生投入占GDP的比值約為4.6%,不僅遠低於主要發達國家8%以上的比例,也低於很多中低收入國家。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偏向醫方的醫療事故鑒定體系的成立就不足為奇。

  之前許多人把醫患糾紛歸結於醫改後,市場化的醫方見利忘義,真的是這樣嗎?

  周其仁教授曾經提到,“2005年全國衛生總費用(即“全國當年用於醫療保健服務所消耗的資金總量”)比1978年增長了77倍;其中,居民個人現金衛生支出增加了197倍。國人大把花錢於醫衛服務,居然就沒有刺激供給面資源動員的相應增長。”這當然是因為管制,所以,“這算哪門子的市場化”?

  長期研究醫療問題的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顧昕指出,其一,政府希望醫療機構維持“低價運行”,對醫療服務價格施加管制,規定醫療機構藥品出售的利潤率為15%,醫療機構為了提成,就用貴藥、多用藥;其二,衛生部門管制醫生的編制、醫院的財務等,醫療機構雇不來人,效率也不能提高;其三,公立醫院缺乏服務意識,主要是因為醫療資源供給不足,醫療花的錢非常多,這說明需求上去了,但是現在供給跟不上,包括醫療機構數量和床位,醫務人員人數就更不用說,醫生不夠,護士不夠,藥劑師也不夠。資源不夠就會供不應求,當處於賣方市場的時候,服務自然好不到哪裡去;其四,國家放開醫院經營的商業化,民營醫院卻沒有和公立醫院同等的地位(比如大部分民營醫院都不在醫保指定醫院,稅收政策上也很吃虧),所以公立醫院有定價權,無需激烈競爭,可以店大欺客。

  要想解決尖銳的醫患矛盾,用市場化代替行政化是關鍵。而醫患糾紛目前的解決機制又是另一個行政化的標誌。這裡有的是行政權力的手,而不是司法的天平。

  無論如何,發生在佛山南海區的這次事故都顯示了職業責任的匱乏,責任二字,是對一份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要承擔這份責任的不止那幾名被停職的醫護人員,還有醫院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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