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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架擔責,無關文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7-09 11:32:20  


約架有違法律,雙方均需承擔法律責任,但這與打了白打的文革是兩回事
  中評社北京7月9日訊/因微博上起爭執,一名大學副教授與電視台女記者在微博上公開“約架”並於7月6日中午在朝陽公園南門發生衝突。該事件在網上引發巨大爭議,有人認為這是文革遺風,更有人指責公知流氓化。然而就事論事而言,事情並沒有這麼複雜。網易新聞頻道《另一面》專題今日登載評論文章“約架擔責,無關文革”:
  
  一、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約架都是違法的

  法律保障人身安全,相約打架無論是否事先預定規則暴力程度多大都不具備合法性

  相約決鬥,儘管聽起來富有浪漫氣息,甚至在古代有漫長的司法決鬥史,但從現實法律規定而言,中國法律並不認可約架,因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不受他人侵犯。不管何種形式的打架,暴力與否限度多大,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都是違法的。即使是事先約定“約架規則”、“承諾書”、“決鬥狀”等,也都無一例外地不具有合法性。

  那麼,以體育的形式或者拳擊比賽作為包裝,進行約架是否可行?答案同樣是否定的,這違反了《體育法》第五十三條:“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意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打架鬥毆可協議不處罰,但限於事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但這個協議是指事後的調解協議,而不是之前的約架合意。

  由於雙方的約架合意本身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章,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有如下情形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約架合意失效。所以第9條規定的當事人可達成協議不予處罰,只能是打架之後的事後調解,而不意味著事前的約架合意本身具有合法性。

  打架違法,輕傷以下可經協商通過民事賠償和解,構成輕傷則屬於刑事自訴案件

  違法之後,法律責任是什麼?打架鬥毆導致雙方傷害的,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責任。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民法和刑法用不同的規定。輕傷以下的,不構成犯罪可以協商解決,但是行為人依法要承擔治安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等。

  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就追究刑事責任來說,要構成輕傷以上結果才會涉及故意傷害罪的承擔,否則的話只能追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輕傷以上屬於公訴案件,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具體法律後果如何,還需看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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