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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領導先飛,留空姐善後

http://www.CRNTT.com   2012-09-05 11:30:54  


將空姐視為弱勢群體未免過於矯情,但其維權難卻是不得不正視的現實
  中評社北京9月5日訊/“將空姐視為弱勢群體未免過於矯情,但其維權難卻是不得不正視的現實,空姐‘三頭受氣’的現狀反映出的是,優勢航空資源被權力階層硬生生分走一份,使得一般乘客乘坐飛機面臨的處境更加窘迫。”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今日登載專題文章“讓領導先飛,留空姐善後”,詳文如下:

  近日來先是空姐被乘客潑了三杯開水,然後又是武裝部政委涉嫌毆打南航空姐,想象中光鮮亮麗的空姐群體,好像突然間成了弱勢群體。是乘客太霸道,空乘太弱勢?並不盡然。處在普通乘客、要客領導和航空公司三者間的空乘人員,誰都不敢得罪,卻要處處受氣,不滿都轉嫁到了空乘頭上,卻沒給力的申訴渠道。

  ■ 乘客的不滿得靠空乘來調解

  航班延誤是常態,近一半的消費者對此不滿意,後續服務被人挑刺在所難免

  中國消費者協會2012年初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七成多消費者遇到過航班延誤。消費者對航班延誤後續服務的評價較低,有49.5%的消費者明確表示不滿意,表示滿意的消費者僅占16.8%。調查結果發現,最令消費者不滿意的航空服務集中在航班正點率,有40%的消費者認為航班正點率最令人不滿意,其次是航班延誤後續服務。對於最常聽到的航班延誤原因,天氣原因是消費者最常聽到的,達到了51.7%,其次是航空管制,為40.5%。對航空公司解釋的航班延誤原因,有52%的消費者選擇了相信,而32.5%的消費者則不相信。在如此高的不信任度下,乘客對空乘的服務行為挑刺也就是在所難免了。

  延誤具體賠多少怎麼賠,沒有嚴格的規範和標準,霸王條款常引發爭議和不滿

  目前的航空法規傳承海商法的制度,相對於民商法而言,《民用航空法》更傾向的是承運人航空公司,而非旅客利益。就延誤賠償而言,《民用航空法》也只有原則性規定,儘管2010年中國航協又下發了《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 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作出相關規定,但只是一份行業自律性文件,具體賠多少怎麼賠,並沒有嚴格和令人滿意的規範和標準。無論是現行的《民用航空法》,還是相關的行業規定,都存在不少霸王條款。以飛機延誤為例,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業內公認的做法,非航企自身原因造成延誤的,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否為天氣原因,如何賠償,基本上還是航空公司單方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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