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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釣衛南馬英九提振“海巡署”威勢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55:13  


 
  為此,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規定,“海巡署”除署機關外,下設“海岸巡防總局”及“海洋巡防總局”兩個主要業務機構。就勤務分工而言,在海岸部分,由“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岸巡(安檢)大隊規劃岸際巡防勤務,由其中隊執行;在海域部分,則由“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海巡隊規劃海域巡護勤務,讓其各艦、船、艇執行。於海、岸分別以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及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事項的勤務方式,執行海上巡防、港口安檢及岸際巡邏、守望等法定職掌。在策略上,採取“攔絕於海上,阻截於岸際,查緝於內陸”的層次作為,以發揮綿密的執勤效果。

  “海岸巡防總局”的職掌,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出入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目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劃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劃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海岸巡防總局”的編制為一萬八千零十三人,下轄四個地區巡防局、八個岸巡總隊及東海、南沙兩個外島指揮部。

  “海洋巡防總局”的執掌,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下列事項: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事項;(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事項。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海洋巡防總局”的編制為三千人,下轄二十個海巡隊及一個直屬船隊。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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