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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琴”VS海基會“江丙坤條款”

http://www.CRNTT.com   2013-01-09 09:08:20  


 
  在《兩岸關係條例》頒佈二十年來,經過多次修訂,這個第四條也增訂了多項內容。其中的“之一”是規範公務員轉任海基會職務再回任公職還的權益應予保障,包括在海基會任職的年資,在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之二”是規範“陸委會”統籌辦理兩岸簽署協議事項;而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的,得經“行政院”同意,由這些部會會同“陸委會”辦理;而“陸委會”或前述部會,得委託海基會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海協會)簽署協議。“之三”是“複委託條款”,並規定受複委託的民間機構必須受“陸委會”等部會及海基會的指揮監督。這些規範內容都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而“之四”則是規範海基會及其人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包括隨時報告業務處理情況;負有保密義務,離職後亦須保密負有與公務員相同的利益迴避義務;未經“陸委會”等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協商簽署協議。這也是有必要的。

  蕭美琴提出的修訂建議之一,就是針對這“之四”(另一項修訂內容的第七十九條之三,是配合第四條之四的“罰則”)。既然“之四”已有“保密”及“利益迴避”的規範,並已明文規定及於離職後,但蕭美琴卻要在“之四”增加專門退離職人員的“保密”及“利益迴避”的內容,這顯然是疊床架屋。為何會如此?蕭美琴在報告中說,修法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約束這些談判人員,避免退休後頻頻到大陸訪問,這當中可能讓“國家機密及安全”遭受重大危害。 蕭美琴還聲稱,希望未來海基會離職人員能比照公務員,卸任三年內不得擔任與舊職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等職務,其前往中國大陸地區,須經“內政部”審查核准。 

  這就很明顯,蕭美琴只是為了針對江丙坤一人。實際上,江丙坤在去年九月二十七日卸任海基會董長後翌日,即前往大陸訪問,先後見到了國台辦主任王毅和海協會長陳雲林,兩人都對江丙坤給予了很高的評價。這是實事求是,實至名歸的。但聽在民進黨人的耳中,尤其是聽在蔡英文的親信蕭美琴的耳中——蔡英文曾經發動民進黨人包圍首次到台灣進行兩會協商的陳雲林,更是妒火中燒。因此,她提出這個修訂建議,既是對江丙坤在兩岸協商中所作出的努力及獲得的成果的報復——蔡英文在敗選檢討報告中不是說,她是敗在“九二共識”及民進黨的大陸政策嗎?也是要對江丙坤日後到大陸進行私人業務設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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