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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廣告,拿錢之前先辨真偽

http://www.CRNTT.com   2013-01-30 11:23:08  


 
  如果把明星利益和消費者的權益比作一個天平的兩端的話,那麼明星在收取巨額廣告費用的同時,卻幾乎不擔負任何義務。這樣使得明星利益和他人利益或公眾利益嚴重不平衡。因此,有必要加重公眾的法碼,名人在代言廣告時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在名人代言廣告時體現為名人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必須對廣告內容和用語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如果名人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疏於對廣告真實性進行審查,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高收益,低風險”,產品出問題後,代言人幾乎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產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費的,而事實上,這筆費用最後會計入產品或者服務價格之中,最終由廣大消費者埋單。廠商鐘愛明星代言,也願意下血本,想要明星不代言廣告難。據公開資料顯示,斯達舒剛2009年上市時,修正藥業就曾向央視支付了巨額廣告費,採用轟炸方式每天播放12次,整整播了近一年。雖然廣告“惡俗”,但卻讓消費者記住了“斯達舒”,而且直接帶動了銷售額的增長。修正藥業集團於1995年5月由董事長修淶貴創立,從一個虧損400萬的小藥廠變成一個年銷售額達百億元的集團公司。在2012年的“毒膠囊”事件裡,修正藥業代言明星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等分別代言了斯達舒、六味地黃膠囊等多款產品,僅孫紅雷一人的代言費每年即達200萬。有媒體報道稱,修正藥業一年光是花在明星代言上的錢就達近千萬元。

  一方面名人代言人在廣告中獲得豐厚的廣告報酬,卻並未承擔相應的義務;另一方面,廣大消費者由於對名人代言人的信任產生損害,卻無法獲得來自於代言人的任何賠償,權利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極大的不對稱。《食品安全法》第55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是非常嚴厲的,可惜目前為止,我們只在《食品安全法》當中看到如此規定。對明星代言藥品,相關司法解釋中,只有涉及假藥時才有可能以共犯論處。顯然,這些法律條款對當下明星代言食品藥品的亂象根本就是牛欄關鳥。明星在享受其廣泛權利(獲得豐厚報酬)的同時,必須履行他應盡的義務(因信賴而產生的基本的審查義務)。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利益與風險並存的精神。


  □ 結 語

  相比於其他代言明星在出事後不見蹤影不見表態的情形,宋丹丹第一時間進行道歉,實屬可貴。明星做廣告,無可厚非。名人在代言廣告時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證其所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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