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台聯黨團提“逃命圈公投”案純粹攪局

http://www.CRNTT.com   2013-03-07 08:47:57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召開記者會提出逃命圈公投條款。(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北京3月7日訊/對馬政府提出的“核四公投”案,台聯黨團昨天提出所謂“逃命圈公投”案。就此,澳門新華澳報評論員富權今天撰文《台聯黨團提“逃命圈公投”案純粹攪局》,對“算盤打得蠻精的”的台聯黨此舉進行了一番剖析:

  如果說,民進黨對馬政府提出“核四公投”案,儘管以各種方式加以反制干擾放,但仍都是在《公民投票法》的框架內進行,因而可說是尊重法律、尊重體制的話,那麼,台聯黨團提出的“逃命圈公投”案,就純粹是在攪局,既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體制,而且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不過是為僅得三個議席而顯得頗為寂寞的台聯黨團賺取注視目光而已。

  所謂“逃命圈公投”案的內容,由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與台灣環保聯盟創會會長施信長,於昨日上午聯合舉行記者會予以宣介: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列第六條之一亦即“逃命圈公投”條款,增訂“核子反應器興建、放置燃料棒及運轉前,應在場址所在地半徑五十公里撤離範圍內,舉行強制性地方公投,排除《公投法》”的規定,並以簡單多數決通過。黃昆輝強調,“核四”廠半徑五十公里內的人民有優先說“不”的權利,因此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四縣市的居民,有優先表達意見權利。黃昆輝又指出,台聯黨“立法院”黨團將會在“立法院”直接向“閣揆”江宜樺要求“逃命圈公投”條款直接逕付二讀並提案,藉此檢驗江宜樺是否有誠意推動“核四公投”,也檢驗北北基宜的民意代表是否有勇氣面對民意。施信民則強調,《公投法》把“核四”視為全台事務,這是不合理的,應該另有法律賦予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力。 

  而在昨日下午,“行政院長”江宜樺前往台聯黨“立法院”黨團拜會時,台聯黨“立委”林世嘉、黃文玲當面向江宜樺台聯提出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列“逃命圈公投”條款,並強辯“核四”問題涉及地方居民生命安危,應尊重當地民眾意願,而非“全國”幫他們決定。而江宜樺則反駁指出,依“憲法”規定,電政是“中央機關”主管事項,電政也與全台民眾有利害關係,並非像興建公園那樣屬於地方“公投”範疇;因而“核四”問題屬於“全國性”事項,也與“全國”民眾利害相關,因此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若再辦地方性“公投”,恐將發生衝突。

  黃昆輝和台聯黨的算盤是打得蠻精的。倘是實行“逃命圈公投”,而且是以“簡單多數”取決,“停建核四”的“公投”就必定能夠獲得通過。其一、由於“核四”半徑五十公里的居民,對“核四”有可能會發生的核洩漏抱有恐懼感,因而必然會參與“停建核四公投”投票,“公投”的第一道“投票率門檻”就將輕易跨過;其二,採取“簡單多數決”的方式,也將使“核四公投”輕易跨過第二道“贊同門檻”。

  但這卻是沒有法源和事實依據的。首先,所謂“逃命圈公投”條款,現在還是“十劃沒有一撇”,只是台聯黨團計劃提出的修正案,連民進黨團也沒有“幫襯”,因為太過兒戲了。其實,即使是民進黨團以“為反對而反對”的心態予以支持,在付諸表決時,也不可能獲得通過,畢竟國民黨在“立法院”內佔有優勢議席。民主制度的真諦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就是“數人頭”,而不是“數拳頭”。

  其次,將該修正案直接付交二讀,也不符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實際上,“立法院”審議法律案及修正案,應該以三讀通過為之,其他議案才是經二讀通過。而在二讀審議之前,法案必須先行經過程序委員會審查,及在經由主席一讀宣讀議案議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專門委員會審查的機理,是與全民利益相關的法案,必須經審慎研究審查後提出建議,以利大會考慮及決定。也就是說,台聯黨團要將所謂“逃命圈公投”條款“逕付二讀”,就是希望能逃避程序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這兩關,以四兩來搏千斤,避在野黨在這兩個委員會人數較少之短。但站在法律審查周密及全盤配合的立場,逕付二讀絕不是制定法律最好的辦法,因為會使委員會審查功能有被掏空的危險,宜審慎處理。因此,現在立法實務上,逕付二讀的法案,須先經黨團協商取得共識後為之。在此角度上看,其實台聯黨團的“逕付二讀”策略,也未必能行得通,因為在黨團協商的過程中,將難以取得國民黨黨團的配合。

  其三,“逃命圈公投”並沒有法源依據。實際上,按《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有“公國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兩種。“全國性公投”的適用事項為: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核四公投”應是屬於第三項的“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因而適用“全國性公投”。

  而“地方性公投”的適用事項則為: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表面上看,是否停建“核四”與第三項“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沾上邊,但細究起來,“核電”政策及“核四”興建,並非是屬於“地方自治”範疇之內的事務,而是屬於“國家”政策,因而不適用“地方性公投”。

  因此,台聯黨團的“逃命圈公投”條款,要在“核四”廠半徑五十公里內的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四縣市的部分行政區域之內舉辦“公投”,固然是要將“全國性公投”切割為在部分地方行政區域進行的“地方性公投”,即使是按“地方性公投”的規格來辦理,也將是“窒礙難行”,因為在“核四”半徑五十公里的範圍內,涉及到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但又卻非是這四個縣市的全部行政區域,而都是一部分行政區域,亦即每一個縣市都只有一小塊地區(新北市最多)符合舉辦“公投”的要件。在付諸實施時,就很難處理,《公民投票法》並未對此提供法源依據。不但是“中央”辦理“公投”事務的機構無所適從,就是四縣市的“公投”管理機構也難以組織,無法進行“公投實務。 

  其四,“逃命圈公投”條款就是把“國家”政策貶低為地方事務,予以零切碎割。實際上,“核電”事務是由“經濟部”主管,是“國企”中的最高階者,因而“核四”問題屬於“全國性”事項,也與“全國”民眾利害相關;而非由地方政府主辦,因而地方政府無權干預。這本身就決定了涉及“核電”政策的“公投”,必須是“全國性公投”。正因為如此,就連民進黨也不得不承認,儘管遠離“核四”的中南部民眾可能會不關心及不參與“公投”,但也應是“全國性公投”;只不過是力圖促成降低“公投門檻”,或以包括贊同“不在籍投票”在內的各種方式,力圖催高投票率,以爭取通過而已。

  就此命題而言,台聯黨是一個無賴政黨,其計劃提出“逃命圈公投”案,純粹是攪局而已,沒有任何政治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