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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急需重構地方財政收入體系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08:26:30  


 
  規範地方債務發行與管理,使之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必要補充

  文章認為,債務是一種特殊的財政收入。截止到2013年6月,中國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和救助責任的債務規模為17.89億元。從債務資金的使用方向看,用於市政建設、土地收儲、交通運輸、保障性住房、教科文衛、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占86.77%。這表明,對處於城鎮化中期的中國而言,客觀存在著對於債務資金的合理需求。

  綜上當前中國地方債管理上存在的最大問題不是總量問題,而是管理不規範、信息不透明的問題。為此,一方面要盡力化解存量債務,通過注入資產、企業重組、公私合營、PPP模式等方法進行債務置換,減輕短期壓力;另一方面要盡快出台規範的地方債務管理辦法,將暗賬翻明,使地方債成為地方財政的合理補充。

  一是要盡快修改預算法,從法律上允許地方政府負債。

  二是合理確定全國債務總規模以及各地債務規模,實施總量控制,但對各地債務規模的確定不能“唯GDP”,而是要從GDP、資源能力、政府管理水平等多元角度來進行綜合評價。

  三是嚴格遵守債務管理的“黃金法則”,明確債務資金的用途,原則上只能用於長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長遠性民生投入。

  四是要將債務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政府舉債必須要經過人大審批。

  五是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要把政府舉債與編制財政規劃、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結合起來。

  六是要有風險預警機制。可按一定標準設置債務管理的紅區、綠區、黃區。

  七是提高透明度,可像公布PM2.5一樣,在一定的範圍內公布地方政府的債務率。

  八是要明確責任,可將把債務審計作為主要領導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中央巡視組也要把地方債務情況納入巡視內容。以此,可望控制地方債務總規模,規範地方債務管理,使之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合理補充。

  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除了以上收入形式之外,一個完整的地方收入體系還包括國有企業上交紅利、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讓金)、各類非稅收入等。應當落實三中全會“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的精神,盡快提高國有企業上交紅利的比重,使國有企業真正名副其實。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費立稅,嚴格管理。對於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則應將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逐漸消除部門特色,以增強地方財政的整體調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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