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 
洪秀柱關於兩岸政治論述的說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5-05-02 07:54:33  


  
  兩岸真正的法理現狀應是:“主權宣示重疊、憲政治權分立” 

  以上三種說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盲點,就是從自己的立場或需要來認定甚麼是“現狀”,真正的法理現狀必須以目前的法理事實為基礎。 

  在主權方面,依照“中華民國”的憲法,主權宣示涵蓋整個中國,即使經過在台灣的多次修憲,並沒有更動憲法第四條有關“固有領土”的法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主權宣示也包括台灣。因此,在主權方面的法理現狀,應該是兩岸“主權宣示重疊”。 

  我用1992年國統會通過“關於一個中國涵義”裡面的文字,以“整個中國”來表達。由於兩岸主權的宣示是重疊的,兩岸均不應該獨佔“整個中國”的所有權或代表權,“整個中國”的主權應該由兩岸全體人民所共有及共享。 

  在這裡,我想解釋一下,為何用“整個中國”來補強“一個中國”的意涵。第一、文字有時會有望文生義的盲點。使用“一個中國”,往往會引發是指兩岸的哪一個中國,以及是否有“兩個中國”的爭議。例如,民進黨就有人主張,他也不反對“一個中國”,並接受“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是另一個國家。第二、“整個中國”就是一個“框架”或“架構”的概念。“整個中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組合,人口、土地的組合。北京所稱的“一中框架”或台北所稱的“一中結構”,其實就是以“整個中國”做為框架或結構,兩岸誰也不可以分裂這個結構,而應該共同維護這個框架的完整性。 

  兩岸必須有“整個中國”的概念,這也符合兩岸的憲法。“整個中國”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兩者加起來的中國,其主權、領土,均是兩岸現有主權及領土之合,屬於兩岸全體人民,由兩岸人民所共有及共享。中國大陸在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也是以“整個中國”做為立論的基礎。原因很簡單,如果《反分裂國家法》裡面的國家,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那麼兩岸已經分裂了,因為“中華民國”從來就沒有屬於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要表達的應是:反對“中華民國”/台灣從“整個中國”中分裂出去。 

  在談治權以前,我想讓大家了解一下,中國歷史在看“國家”與“政府”這兩個概念時,或許用語相同,但是實質意涵是有差別的。中國這個國家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等於中國。用傳統王朝的語彙來說,他們與“唐、宋、元、明、清”都只是中國歷史中的一個“朝代”而已,用現代的語彙來說,兩岸分別為“中國”內的兩個政府,他們彼此在爭的是中國的對外代表權與對外正當性而已。正如同所謂“魏蜀吳三國”,其實並非三個國家,而是三個政府在爭中國這個天下。所謂“春秋五霸、戰國七雄”,在現代的政治學概念中,也只是中國內部的各個政府在爭中國這個天下而已。 

  在治權方面,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是依據1947年的憲法行使憲政治權;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1949年才成立,第一部憲法是1954年,它雖然在主權的宣示上包括台灣,但是從未在台灣行使過治權。因此,在治權方面的法理現狀,應該是兩岸“憲政治權分立”。之所以是“分立”而非“分離”,就是因為兩岸在主權宣示上是重疊的。由於“華民國政府”已經做出“主權宣示重疊”,兩岸互相接受治權的分立,自然就不會造成主權的分離。 

  我認為,“主權宣示重疊、憲政治權分立”應該才是兩岸目前真實的法理現狀,也是1992年“九二共識”所沒有處理的問題。兩岸應該提升“九二共識”,從“一中各表”、“一中不表”,走向“一中同表”,而“一中同表”的具體內容就是“兩岸均是‘整個中國’內的一部分,其主權宣示重疊、憲政治權分立”。用一般更通俗的話來說,“兩岸是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政府”,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也不是哪一方的“內政事務”,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如果兩岸能夠對這個法理現狀也有共識,那麼兩岸和平協定的簽署也就可望撥雲見日了。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