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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打擊詐騙犯罪是海峽兩岸共同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6-04-16 00:26:05  


 
  事實上,台灣一些政黨領袖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大做文章,並非因為他們不了解國際法和國際司法協助的有關規定,而是因為他們不敢面對現實,他們不願意承認台灣的國際處境,不敢正視肯尼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肯尼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後,兩國之間開展司法合作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既然在肯尼亞的犯罪嫌疑人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利益,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有管轄權。換句話說,不管犯罪分子來自何方,也不管犯罪分子在哪個國家落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只要其行為結果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就享有管轄權。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也有權對其作出審判並且依法強制執行。肯尼亞司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當然也符合肯尼亞的法律。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台灣居民而對其網開一面,當然更不能因為台灣當局提出特別要求而將犯罪嫌疑人區別對待。

  當然,如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判處犯罪分子有期徒刑,那麼,刑滿釋放之後行為人回到台灣,台灣司法當局仍然可以按照台灣的法律對其實施處罰。相信台灣司法當局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方面會採取嚴厲的手段。

  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這是肯尼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有關進行電信詐騙犯罪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礎。肯尼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因此,在處理有關刑事犯罪問題的時候,理所當然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合作。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不應該受到懷疑,當然更不該受到挑戰。台灣當局似乎不了解台灣居民的國際處境,他們認為這是大陸在刻意打壓台灣。事實上,大陸方面在保護海峽兩岸同胞基本權利方面一視同仁,在打擊海峽兩岸犯罪分子方面同樣一視同仁。不會因為犯罪分子是台灣居民或者其他地區的居民而手下留情,當然也不會因為犯罪分子在國外實施犯罪而對其法外開恩。只要是犯罪分子,即使跑到天涯海角,最終也要被繩之以法。

  部分學者在分析這一案件的時候,比較海峽兩岸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有關規定,認為台灣方面在處理電信詐騙犯罪方面刑罰過輕,這是導致台灣居民實施電信詐騙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們對海峽兩岸詐騙犯罪規定進行比較分析之後認為,在打擊詐騙犯罪方面海峽兩岸法律制度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台灣司法當局在處理有關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時候,涉及大陸受害人的案件往往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這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地方。這至少說明在審理電信詐騙犯罪案件過程中台灣方面的確存在司法地方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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