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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望新監管框架助推金融脫虛向實

http://www.CRNTT.com   2016-06-21 06:58:33  


改革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的任務從未像今天這麼急迫。
  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監管模式、方法和技術固然重要,但回歸正確的監管基本理念,建設和完善監管文化和監管實施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正視現代金融業脫實向虛風險特征不斷強化更頻繁引發危機的態勢,建立有利於金融業“脫虛向實”變化的監管體系,應是打破惡性循環的改革方向。 可見,中國監管體制分分合合的機構整合不是改革主要問題, 抓緊建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執行流程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非常必要。

  上海證券報發表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左曉蕾文章指出,改革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的任務從未像今天這麼急迫。去年滬深股市巨震後,人們首先反省現行監管體系。主流觀點提出的問題不是整合監管機構,就是修訂監管法規,或改善監管技術。2008年金融危機後,全球主流監管改革建議,聚焦的也是機構的分分合合,擴大監管範圍和制定更嚴格的規則,甚至有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著書立說,強調改進和創新監管技術是防止危機的關鍵。現有金融監管體制最大弊端,是被上世紀30年代危機爆發倒逼而誕生的監管體制的基礎性假設,隨著金融行業脫實向虛的“創新”導致中介職能的扭曲而被扭曲了。在被扭曲體制上的修修補補,只能是扭曲基礎上的再扭曲。金融監管從來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高風險除了來自金融活動的虛擬和高杠杆,也來自金融市場一直被默許的野蠻生長潛規則,規避監管規則的行為不斷被“創新”,與監管新規的博弈從來不會停止,新危機也不斷被創造出來。所以,監管模式、方法和技術固然重要,但回歸正確的監管基本理念,建設和完善監管文化和監管實施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正視現代金融業脫實向虛風險特征不斷強化更頻繁引發危機的態勢,建立有利於金融業“脫虛向實”變化的監管體系,應是打破惡性循環的改革方向。

  現代金融的虛擬“創新”和高杠杆,製造了金融“超強”的“財富創造”效應的幻覺,特別是寬鬆的貨幣政策,強化了金融的“貨幣財富”創造能力,從而造成金融帶來經濟繁榮的錯覺,而從根本上罔顧了高風險特征。一些發達國家的金融政策制定者受金融業利益導向的影響,對虛擬繁榮並非經濟繁榮和由此帶來的金融體系的脆弱性缺乏認識,長期主張“輕觸式監管”。越來越複雜的金融系統,金融風險、金融行為風險,財務風險、操作風險、信息風險、技術風險叠加交叉,對以防範系統風險為目標的監管要求越來越高。金融業與生俱來的風險基因永遠不會變,脫實向虛只能使系統風險更大。

  文章認為,建立以“風險為本”的理念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改革需要堅持幾個重要原則。不能向不以“風險為本”監管理念和過度虛擬的金融行為妥協、讓步或留下空間,建立金融風險的“全清單”監管體系。只要是金融活動,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都要納入“相關功能”監管機構的金融風險清單。建立金融風險的“全程”監管機制。金融業監管不能僅是事中事後監管,必須是事前加上事中事後的全程監管。金融活動與其他經濟活動不一樣,需要設置必要的門檻和審批程序。

  在“市場化”、金融全球化的華盛頓共識推動下,2008年之前,金融的主流監管文化是“謹慎干預”,“輕觸式監管”。特別是在金融市場繁榮時,監管輕易向“維護經濟發展”的呼聲妥協。中國金融市場也存在以提高經濟證券化程度,市場化發展、支持創新和金融業轉型為由,導致突破監管底線,推動監管放鬆的情況出現。雖然危機後全球都強調危機的原因是監管失敗,都在重提加強監管。但因經濟復甦疲軟,特別是發達金融市場一些大型金融機構、政府房地產投資機構與金融市場的密切利益聯繫,“嚴格金融監管”實際都在為利益群體的利益讓位。

  中國金融領域一些脫實向虛的金融活動快速膨脹,一些高風險甚至違法金融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遏制,應是“審慎監管”文化缺失所致。借鑒國際國內的經驗教訓,監管體制改革應貫穿“審慎監管”的文化建設。與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從“審慎監管”角度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的侵入式、主動性、全面性、適應性,必要時要採取強硬干預也要讓監管措施執行下去並形成決定性結論(確定性)的“良好監管五要素”,與“審慎監管”的文化完全一致。加大監管機構參與執法的力度,加大金融活動違法違規在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上的程度。配合監管技術的進一步完善,“良好監管五要素”和監管執法到位,應可極大改善對金融風險的警惕性、前瞻性、敏捷反應。

  由此,“有效實施”的監管執行機制不可缺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銀行監管的全球規則《巴塞爾協議III》立即出台,修改了要求銀行加大資本金比重和撥備的規則;歐洲立即改革了各國各自監管機制,誕生了一體化泛歐盟監管體制;美國也成立了以前美聯儲主席為首的改革機構,並產生了《多德—弗蘭克法》;英國當局也立即建立應對系統風險的委員會,將金融服務管理局重新納入英格蘭央行。但由於更重要的監管“實施”問題沒有得到必要的關注,在沒有實體經濟復甦支持下,金融市場一路高走頻頻被警示再現泡沫危機的信號,各類規制改革和機構調整並未有效防範新金融風險苗頭。中國監管法律法規也越來越複雜,但效果並不明顯。比如,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出台,P2P非法集資的亂象治理仍困難重重,而且出現與新監管規則博弈的海外註冊國內融資新模式;資本市場退市機制幾經修改,但劣幣驅良幣狀態並未有實質性改善。

  文章最後表示,可見,中國監管體制分分合合的機構整合不是改革主要問題。在沒有界定“混業經營”是否是金融機構轉型的必然趨勢,沒有確定被“混”領域的風險,未能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能歸屬,實施盡職盡責監管之前,為適應混合經營而提出整合分業監管體制,有“被”監管機構牽著鼻子走之嫌。因而,抓緊建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執行流程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非常必要。這既能提高監管資源配置效率,又能改變重規則制定,輕監管執行;重單家機構風險,輕跨機構跨部門風險;重監管指標,輕數據建設;重組織架構,輕監管流程的弊端。通過PPP模式建立金融體系大數據共享平台和系統風險監控機制,並使金融監管專業化、標準化和流程化在一體化基礎上發展,提升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和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