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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非和統等方式需考慮九個法律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國家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無疑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心願。然而,堅持“和平統一”並不意味著對“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行為的一味姑息縱容,一旦其相關行為觸及《反分裂國家法》所設定的紅線,國家同樣有權依法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開反分裂國家鬥爭,實現國家完全統一。①儘管“台灣問題是政治問題,更是法律問題”②這一觀點已被理論界與實務界廣為接受,但受到“戰時無法治”等觀念的影響,不少人在“和平—非和平”的二分法之下,片面認為法律對台灣問題的作用僅限於和平條件之下,若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開反分裂國家鬥爭,則法律將失去用武之地。基於對這一偏頗觀點的批判,我們以《反分裂國家法》第八、九條的規範邏輯與採取非和平方式展開反分裂國家鬥爭的時間邏輯,提出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所需考慮的九個法律問題,以期助益於廣大學界同仁對法律與這一問題之間的關係展開進一步思考。 一、如何界定“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規範內涵? “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是《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主題詞”,構成遏制分裂國家行為的堅強後盾與最終底線。然而,從學理上看,對“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規範內涵的界定仍有待進一步釐清。一方面,從法規範分析的角度而言,《反分裂國家法》所規定的“非和平方式”有哪些具體形式,是否完全等同於“武力”或國際法上所使用的“戰爭”概念,還有哪些直接武力投送之外的非和平方式可以用於遏制分裂國家等問題,構成對這一規範內涵界定的重要面向。 另一方面,“其他必要措施”是《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重要法律用語。一般認為“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應屬表達同一意涵的短語,應被理解為單純的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然而,依照文義解釋,“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構成一個主從結構,其中“非和平方式”是主,“其他必要措施”是從。從連接詞“及”字的使用可以發現,“其他必要措施”在本質上是對“非和平方式”的重要補充。 因此,我們認為,“其他必要措施”是指與“非和平方式”緊密聯結、但在具體表現形式上與非和平方式有所區別的措施,包括但並不僅限於停止兩岸交往、開展經濟鬥爭、懲戒或宣示懲戒(公訴、通緝等)主要“台獨”分子和團體、開展輿論攻勢、封鎖台灣地區國際空間等。因此,通過一定方式釐清《反分裂國家法》對於“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規範內涵,對於這一條款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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