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台灣地方文獻裡的訟師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9-09-17 00:14:34 |
清代初年,台廈道陳瑸謂:“台郡健訟”;藍鼎元(1721年隨軍入台)《與吳觀察論台事宜書》記:“台地訟師最多,故民健訟”;康熙《台灣縣志》也記:“訟師者,黠民也。台多刁訟,其弊多訟師主也。蓋村民何知?惟訟師一力擔承,故訟遂不可止。欲使民相安於無事者,亟除訟師之害,則幾矣”。清代中後期,吳子光《與當事書》 謂:“昔人謂訪拿訟師,昉於子產之治鄭。台地此風尤甚。翻百餘年之案以為冤其複盆,聯數十輩之姓名以為事出公論。樹空中之樓閣,筆快於刀;起平地之風波,身都是膽”;光緒年間,台澎道兼台南知府唐贊袞《台陽見聞錄》則記:“台北詞訟,借屍圖詐者多。往往有刁生劣監,充當保家,意在噬肥。從中唆使,平空架害” 。 簡而言之,訟師(訟棍),專以滋事挑起爭訟從中圖利者也。訟師唆訟,撕裂社會導致社會全體或部分成員共同生活、社會進步發生了障礙。訟師唆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作者汪毅夫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