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答中評:黎智英獲保釋損國安法威嚴 | |
http://www.CRNTT.com 2020-12-28 00:03:04 |
傅健慈指出,黎智英案件牽涉香港國安法,性質嚴重,且屬於在保釋期間犯罪,高等法院可根據《刑事訴訟條例》9G拒絕黎保釋申請,何況香港國安法第42條更明確指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因此按香港國安法規定,應該以不保釋為原則,保釋為例外。 他質疑,李運騰法官在拒絕首名涉違國安法男子唐英傑的保釋申請時,曾明確提及上述兩項條文,因此不明白為何在該案件中持雙重標準,“這等於是為黎智英撐起了保護傘”。 “法庭本有機制處理緊急案件,但律政司對此案提出上訴並要求緊急處理時,終審法院卻‘嘆慢板’,拖足一個星期,相當於給黎充足的時間作潛逃準備。”傅健慈強調,當前的保釋條件不足以阻止黎智英出逃,“香港國安委”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其出逃。若黎智英最後真的潛逃或成功尋求所謂“政治庇護”,逃避法律制裁,有關法官必須被問責。 傅建慈亦呼籲“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直接出面依法辦案,彰顯法治公義,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