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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保持與兼容

http://www.CRNTT.com   2023-03-19 00:24:04  


 
  二、“一國兩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挑戰與適應

  回歸之後,香港法制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特別行政區法制體系包括幾個層面:香港基本法和部分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香港立法會具有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立法權;基本保留了原有法律體系(包括普通法)和司法制度。由此,在香港原有法制體系與特別行政區法制體系的銜接上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在普通法司法區實施包括基本法在內的全國性法律,涉及中央法律與特區法律的關係;二是在“一國兩制”的多法域格局中,香港與內地(中國主體)法域的關係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內地法對於香港法同樣是異域法的外來法。香港如何應對新的挑戰?如何處理不同法域的衝突和差異?

  從法理上講,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法律地位無疑高於特區本地法律,即特區本地立法如與全國性法律發生衝突,應作出適應性調整。同樣,在適用判例法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判例中的普通法規範與全國性法律有衝突,也應作出適應性調整,而如果超出非特區自治範圍的基本法解釋,則可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釋法。釋法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權,既可以主動行使,也可以由特區行政長官或法院提請後行使。那麼,人大釋法是否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實踐證明,完全不必擔心。回歸後香港先後發生五次人大釋法(1999年涉及居港權;2004年涉及政制發展;2005年涉及特首任期;2011年涉及國家豁免權規則;2016年涉及公職人員依法宣誓規定)。每一次釋法,都是因香港各界對基本法條款的適用存在“重大的法律爭議”。人大釋法對於釐清法律關係、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起了重要作用。當然,人大釋法不會去推翻已經生效的香港判決,但一旦人大釋法,香港法院必須依法遵循;在判例法的香港,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判決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釋法之前已生效的香港法院判決並不受此影響,也就是說,在“一國兩制”下,“人大釋法”並不妨礙香港普通法司法解釋機制的正常運行。由此,反映了在普通法司法區實施全國性法律,是可以適應和銜接的。

  三、“一國兩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兼容與完善

  2022年11月,關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圍繞被告申請“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一事,又一次在香港引發了釋法風波。法院方面認為,普通法要求程序公義,批准了被告申請;律政司以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為理據,上訴反對而被多次駁回;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建議提請人大釋法。在這個案件中,各方都依法遵循程序、依法行使職權,於法有據,無可非議。但鑒於國安法案件的特殊性,是否適合聘請“不具有香港本地全面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並無先例可循。爭議涉及權利保護與國家安全的關係、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關係等諸多法律問題。如何破解,最終提交中央。中央管治權行使的方式可以有多種,通過人大的立法解釋來化解特區的司法難題,不失為一項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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