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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本是個非法的行政處分

http://www.CRNTT.com   2009-07-28 11:51:59  


“停職”究竟算哪門子處分?
  中評社北京7月28日訊/媒體報道,陝西橫山縣一批煤礦已經被省政府明令要求關閉卻仍然非法開采的事情遭曝光後,橫山縣建設局副局長等7人被停職。然而參股300萬的礦管辦副主任張秉團被停職後卻依然正常上班,對此他的解釋竟然是“停職不停工嘛”。《瀟湘晨報》今天刊登評論員張若漁的文章“停職本是個非法的行政處分”,文章表示,“在一種習慣性的認識中,我們都把‘停職’當作一種處分,可從嚴肅的法律出發,它又實在稱不上一種處分,而是一種‘處分潛規則’”。文章內容如下:

  陝西橫山縣一批煤礦已經被省政府明令要求關閉卻仍然非法開采。橫山縣部分幹部還在這些煤礦中參股經營。事情遭曝光後,橫山縣建設局副局長等7人被停職。然而參股300萬的礦管辦副主任張秉團被停職後,卻依然正常上班。他的解釋是,“被停職,但沒有被開除公職,停職不停工嘛。”(《廣州日報》7月27日) 

  “停職不停工嘛”,張副主任如此言論,促使我去查相關法律法規,看看是不是有此一條。可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讓我有些納悶的是,“停職”在生活中太常見了,我們不時可以在媒體上看到一些政府人員因為種種原因被“停職”的消息,可我尋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愣是沒找到“停職”的字眼。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白紙黑字說得很清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既然行政處分種類中並沒有“停職”這項條款,那麼,它到底算是哪門子處分? 

  在一種習慣性的認識中,我們都把“停職”當作一種處分,可從嚴肅的法律出發,它又實在稱不上一種處分。更令人摸不著頭腦、並開始喪失法律自信的事實是,有太多太多的“停職”處分浮現於我們的視野之中。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難道我的理解出現了偏差,抑或另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此作出過規定? 

  如果我的理解並沒有錯,那麼,我們只能把“停職”當成一種“處分潛規則”。這種所謂的“處分”游離於法律之外,依賴慣性和集體無意識自成一格,更多時候它提供一種“處分”的表象,卻匱乏“處分”的實質。 

  喪失法律內涵的“停職”處分,顯得非常奇怪。它似乎可以任人拿捏,停職可以不停工,停職也可以複職,停職更可以留薪,如此說來,你可以說“停職”是暫避風頭,是“帶薪休假”,是韜光養晦,但就是不能說是“處分”。世界上沒有這麼“處分”的。 

  事實上,毋寧說“停職”是不法官員們規避責任,鑽法律空子的產物。這麼一個“處分”,似乎既可以掩人耳目、平息民怨,也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更高層級的政府交代。 

  這似乎是一場眾目睽睽之下的偷換概念的文字遊戲,不法官員們利用了普通百姓對法律的無知,利用了地方政府對屬下的袒護心理,精心營造了一個“處分”的幻影。欺罔視聽太久,以至於他們不僅欺人,而且開始自欺,從潛意識裡相信“停職”就是一項處分。地方政府亦然,它們根本沒有動力去糾偏,因為這個“處分”形同一把保護傘,施惠於它們中的很多人。 

  “停職”本是個“非法”的行政處分。而我們就要像那個《皇帝的新衣》中的小孩一樣,大聲對那些“停職不停工”的官員們說,你真的什麼都沒有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