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扁求美政治庇護? AIT沒豁免權

http://www.CRNTT.com   2009-10-06 10:48:46  


貪污不是為了坐監,阿扁因爲太想出獄,思維已經有些怪異了。
  中評社台北10月6日訊/“總統府國策顧問”陳錫蕃今天在《聯合報》登出文章:“扁求政治庇護? AIT沒豁免”。作者指出:“日前陳水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陳水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文章内容如下:

  外交豁免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多年來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但此與外交豁免權不同,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且包括其家屬,外交官即使所犯屬重大刑案,駐在國亦無審判權。而功能性豁免權並非絕對,且當事人要向駐在國當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張,經認定後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權不延及家屬,且絕對不包括辦公處所之豁免權,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有外交關係時,使館視為國土的延伸,既然“兩國已斷交”,就絕無可能做此解讀。

  而所謂使館庇護就是基於國土延伸說所衍生出來的,拉美“國家”常發生,其他“國家”,雖不常發生,但基於外交豁免權及使館為國土延伸之說法,駐在國之公權力也無法強行入內逮捕人犯。就我國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記。英國政府得知孫中山被擄進中國使館後,無法強行進入,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

  總之,“中華民國”與美國無“外交關係”,“兩國代表機構”即無“外交豁免權”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護。因此,對於陳水扁可能跑進AIT尋求政治庇護一事,不必過慮,至於他會不會跑到其他與我有邦交“國家”的使館尋求庇護,卻仍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