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法制落後 難懲大惡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25 09:05:33 |
雖然本案已起訴,但面對貪污犯罪,台灣有下列幾個致命缺點,如不儘速改革,扁案將不過是冰山一角,未來仍有可能出現許多“陳水扁們”,假借公器以遂行個人私利。 第一、台灣對反貪的概念還停留在貪污是一種偶發、單獨、且在地的犯罪,因此相關的法制從未以組織性、結構性、全球性觀點來防堵貪污。扁案其實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教材,由扁案可知新時代的貪污行為可以是集團性(共犯人數超多)、長期性(歷時數年)、國際性(全球洗錢)的,防貪法制需要全面的重新建構。 第二、官商利益輸送的杜絕,有賴良好的旋轉門條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以及政治捐獻制度的配合。但台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落後的旋轉門條款,高級政務官藉由職務先圖利商人,之後再轉任商界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欠缺動態申報,對於申報不實的罰則過輕,毫無制裁之效;更遑論政治獻金法不但罰則多為行政罰,構成罰則的行為態樣也過少,除了聊備一格表示我國也有政治捐獻之規範外,實看不出有何效果。 第三、預防貪污犯罪最重要的關鍵在完全剝奪貪污者的犯罪所得,但台灣的沒收制度甚為落後,逃亡海外的被告不能進行審判,也無法沒收,加上台灣“外交”處境困難,潛逃海外者多無法引渡,致使該犯罪人得以在海外坐享鉅利,完全違反人民情感和法律應有的公平正義。 第四、貪污治罪條例過於老舊、構成要件不明確、刑度又重,致使法官在審判時異常提高心證門檻,使台灣的貪污案件的定罪率過低,有幾年連百分之五十的定罪率都不到,對打擊貪污犯罪有極負面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點之外,針對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以及私部門的貪腐行為,將來亦有必要立法處罰。貪污必須從教育、政府的施政流程,以及司法機構全面整合做起。官商勾結的貪污行為,會毀壞一個“國家”重要的經濟命脈,傷害“國家”的競爭力,台灣如在全球化時代未能意識到這一點,仍得過且過,不僅將貶損政府的效能與公正性,更將在全球的商業市場中喪失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