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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http://www.CRNTT.com   2010-03-13 09:51:50  


王清峰的“驚人之舉”,有些奇異。
  中評社台北3月13日訊/南華大學創辦人星雲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大師表示:“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文章內容如下: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昨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人道主義者,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箝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廿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髮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