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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框架內完善社會保障更有利

http://www.CRNTT.com   2010-04-12 08:24:08  


  中評社北京4月12日訊/財政部負責人4月1日表示,將“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結合,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 上海證券報發表中央財經大學政府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福重文章稱,至少在近期,中國有沒有必要開征社會保障稅,大可商榷。

  社會保障稅,或者社會保險稅,是稅中的另類,雖名為稅,其實並不是稅,至少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就如現在普遍開征的排污費和礦產資源使用費,雖然名義上是費,但實際上是稅(庀古稅)一樣。這有兩個原因,一是社會保障稅,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社保稅只能用於社會保障支出,而一般意義上的稅,則沒有也不可能實現指定用途;二是社會保障稅具備有償性的特征,個人繳納的該稅,將來必須返還給納稅者個人,而一般意義上的稅,則完全不具備這個特點(只能說整體有償,而整體有償,在經濟學意義上就是無償),否則稅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文章分析,採用社會保障稅的形式籌集保障資金,也許是“完善”了籌資形式,但是這種簡單的完善,純粹是形式上的,而非實質上的,而且這種“完善”還將增加制度運行的成本。在中國,社會保障是個龐雜的概念,包括但不限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保障。多年以前,我們確定了社會保障的一條基本原則,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核心是個人賬戶制度,而不是稅收制度。這不同的保障內容,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住房和建設部門等“分關把守”。這一點,常常被國人所詬病,認為是“政出多門”,且必然“管理混亂”。

  必須承認,這些部門,確實出現過管理混亂甚至腐敗的現象,比如挪用社會保障資金等。但這並非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而僅僅是管理或者技術層次上的疏忽。問題在於,分關把守的各個部門,比稅務部門更懂得各自領域的保險產品如何設計、如何改進。完全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一並徵收,能否做到這一點,大有疑問。在國外,也許徵收社會保障稅,有其必然性,因為,他們沒有我們這麼多的專司機構,採取稅收形式籌集資金是自然而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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