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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門”背後的隱私、恥與網絡傳播

http://www.CRNTT.com   2010-09-16 12:11:21  


 
  必須承認,畫家趙庭景美在網絡上爆自己家醜,進行“捉奸直播”,將丈夫與小三的名字甚至其實的一些具體細節放到微博客上,確有暴露他人隱私之嫌。丈夫雖說是自家人,或許真的可恨,但夫妻之間既是配偶身份,同時也是相互平等的法律主體,也享有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和追求幸福權利。即使老公或老婆行為不檢點或者有違道德,也無權任意曝光他人的隱私。這應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通則。

  有律師稱,女畫家的行為其初衷是為了維護自己更大的權益,即配偶權。這是一種“無奈自救行為”,目的是“希望通過社會輿論來挽救自己的婚姻家庭。”也有法律界人士稱,趙庭景美的行為應屬於“私力救濟”,即: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權利。對這一事件的法理定性,看來還是要爭論一段時間。

  女畫家“趙庭景美”的行為存在侵權之嫌,不過,其夫的反應同樣耐人尋味,也值得化些筆墨。儘管“圍觀者”甚眾,其夫“北京陳青藍”卻很“淡定”,並在網上宣稱“愛伺機摸人”(“小三”)是“神”賜給他的“禮物”,是他用半生時間尋找到的最愛。他表示,如果對方願意,他會給予她完整的幸福。如此等等。婚外戀這種事難以明斷,心里頭的“彎彎繞”更不易分辯,外人不必在此說三道四,但此君面對眾聲喧嘩,卻從容應對,並公開向“小三”剖明心跡,真是“勇氣可嘉”。

  我跟一位美國籍台灣朋友談及此事。她說讀小學時,教室里貼著四個大字:禮義廉恥。從小所受教育使她對“捉奸門”事件兩位主人公的網絡行為不解,並深以為恥。實際上,在中國,隱私權這一概念本身比較含糊,保護也一直不怎麼得力,甚至一度因政治之需基本作廢,如今才又重新開始覺悟。

   一般認為,《憲法》第38、40條和1997年頒布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蘊含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但仍缺乏專門或明確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至於恥不恥,在今天大陸也成了相對的,存在所謂中西方差異和古今之別。而在西方早已深入人心的《聖經》“十誡”都開始被人質疑了,何況咱們國民久違的禮義廉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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