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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棘手議題:台灣舉辦APEC年會

http://www.CRNTT.com   2010-11-17 08:21:39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首次“APEC”非正式領導人會議在美國西雅圖召開。台灣當局借口《諒解備忘錄》沒有就台灣參加領導人一級會議作出規定,試圖讓李登輝作為“國家元首”的身份出席。遭到拒絕後,提出讓時任“行政會”政務委員兼“經建會”主委的蕭萬長冠上李登輝“代表”、“特使”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的頭銜出席。對此,中國政府指出,根據《諒解備忘錄》精神,台灣參加非正式領導人會議的人員最高只能是與經濟有關的“部長級”官員,並已就此與有關各方達成一致。最後,蕭萬長只以“經建會主委”身份參加會議,由此而形成了“西雅圖模式”。

  對於上述過程及“APEC”就台灣與會、能否舉辦年議的共識,連由“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台灣經濟研究院、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APEC與兩岸關係之回顧與前瞻”研討會,也並不諱言。而“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徐遵慈提交的《中國參與APEC的策略分析》論文更提到,兩岸與香港於一九九一年同時加入“APEC”後,如何在“APEC”場合中處理台灣問題,便成為中國制定參與“APEC”政策中重要的一環,必須明確訂定原則,使所有涉及“APEC”業務的政府部門均能確實遵守。兩岸加入“APEC”的基本原則在一九九一年入會時已經確立,包括雙方在“APEC”場合使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中國”,及“CHINESE   TAIPEI”,不得使用表示“國家”的“COUNTRY(IES)、NATION(S)、STAE(S)等,一律使用表示“會員”或“會員經濟體”的“MEMBR(S)、MEMBR

  ECONOMY(IES)。這項原則成為中國在“APEC”中處理台灣問題的指導方針,中國代表國參加所有“APEC”會議、活動時均需切實執行,嚴防我方(按:即指台灣)代表發生逾越《備忘錄》規定情形。

  但該論文又表示,在此之外,對於台灣爭取主辦研討會、工作小組會議等,中國外交部發佈的處理原則為“堅持原則,靈活處理,爭取其他成員理解和支持”,亦即積極並支持其他經濟體主辦有關會議,在沒有其他經濟體提出主辦意願的情形下,則在台灣承諾遵守《諒解備忘錄》及“APEC”原則,並不邀請非“APEC”成員及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出席的情形下,不杯葛台灣爭取主辦權。

  由此可見,台灣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即沒有其他會員願意承辦),可以爭取主辦“APEC”的工作小組會議和研討會。實際上,台灣也曾舉辦過橡膠等專業的技術性會議。但年會仍應按《諒解備忘錄》及追加共識的精神,不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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