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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中的國際法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10-11-18 15:00:11  


 
  李國強告訴本刊記者,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21位相關領域的科學家會針對各個國家所提出的科學依據的審定,但同時它遵循一個意識原則:如果涉及有爭議海域,對所有有爭議國家所提的劃界案不予審議。“越南提出劃界案以後,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先後兩次提出照會,指出他們涉及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管轄權和海洋權益,屬於有爭議的,根據海洋規則,我們反對把它列入審議的劃界案裡。在51個劃界案裡,越南的兩個就停止了,沒有予以審議。”“既然這些國家明知道這個議事規則,為什麼還要提?我覺得有兩條,一個是它努力尋求實現劃界案,二是向國際社會進一步闡述在海洋權益上的主張,即使不審議,也能夠表明立場。”

  “國際上解決爭端問題無非三個途徑,一是外交途徑,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第二個是軍事途徑,通過武力解決;第三個是通過國際法庭,通過第三方仲裁方式解決。”李國強說,“聯合國只是規範了海洋秩序,給你設定了一些制度。出了問題,怎麼解決呢?公約告訴你,找國際海洋法庭解決。”

  國際海洋法庭設在德國漢堡,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目前中國國家海洋局海洋戰略發展研究所所長高之國正在擔任國際海洋法庭大法官。但在李國強看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法律依據的方面未必能符合各國的實際國情,很難在仲裁中照顧到各方的利益,因此“我們一直主張這是雙邊外交問題,需要雙邊外交談判解決”。

  公約之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個致命弱點是它並不對全球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李國強告訴本刊記者:“美國是較早倡議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國家,但是最後由於國際海洋法新秩序並不符合美國的戰略,所以它最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於是它就不承認公約規定的制度。美國覺得,如果你們沿海國都具有這個權利的話,那它的施展空間只有公海,公海對於它來講,權益損失就比較大。”2009年3月8日:美軍偵測船“無暇號”闖入中國在南海專屬經濟水域,遭5艘中國船包圍。針對這一事件,“美國的邏輯是,它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所以專屬經濟區部分它視同為公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國家在公海都享有6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國際海洋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撈自由、科學研究自由。但從中國的立場看,“美國的測量船進入我們的專屬經濟區之內,我們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所以專屬經濟區我們有排他性的管轄權,所以你不可以進來,這就是和美國的爭執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現確實讓南海爭端國的行為方式從過去單純的軍事對抗轉化為強化自我主張與進行多方合作,使得南海問題有了和平解決的可能性。但是相比《公約》在其他地區扮演的積極角色,聯合國在南海問題上實際沒有太多發揮影響力的空間,依靠第三方解決問題的途徑也並不是亞洲國家所習慣的模式。”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的洪農博士說。

  《共同開發南中國海資源》一書作者,美國著名海洋政策學者、鸚鵡螺安全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馬克.瓦倫西亞從1974年開始為聯合國計劃開發署下屬的東亞、東南亞地學計劃協調委員會工作。在他看來,在南海具有相關利益的許多國家對資源開採的興趣,遠遠大於對劃界談判的興趣,而近年來的海域劃界實踐和判決都傾向於避免干擾已經長期存在的資源開發行動。當許多國家都在同一個地區有開採行動時,解決問題的辦法往往就是大家來分享資源。他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指導性的,指導爭端各方達成作為其行為準則的共同宣言。”

  南海周邊的國家也正在為此努力。2002年中國和東盟各國已經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但瓦倫西亞認為,《宣言》中的規範還有待完善。它強調:“爭端各方應對自己的行動包括對無人居住島礁的占領進行自我克制,以避免將糾紛擴大化、複雜化。它們應當同意通過談判對爭議地區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以便管理和共享資源。它們還應當相互通報任何懸而未決的活動,包括在雙方感興趣的海域所舉行的軍事演習。而區域外勢力則要鼓勵爭端國家遵守共同宣言。”■

  (實習記者林楠對本文亦有貢獻)
  東南亞南海爭端國頒布的法律文件及相關規定

  越南

  越南於1977年5月12日發表了《關於越南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聲明》,宣布了其12海裡的領海、12海裡的毗連區和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越南確定的領海基線為連接越南海岸線最突出點和沿岸各島嶼最外點的沿岸最低低潮線,其毗連區是與越南領海外部邊線相連的寬度為12海裡的海域,其專屬經濟區為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其大陸架採用自然延伸原則確定,自然延伸不足200海裡的,擴展到200海裡。事實上,越南主張的大陸架範圍,大部分在我國南海傳統海疆線內,而它宣布的專屬經濟區,很大部分也屬於有爭議的水域。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於1969年發布的第7號緊急法令規定領海寬度為12海裡,測算領海寬度採用直線基線。它與文萊在海上的分界線是按照等距離原則劃定的。1969年10月27日馬來西亞與印度尼西亞在吉隆坡簽訂了兩國之間大陸架劃界協定,並於1969年11月7日生效。該劃界的東段包括了南沙群島海域從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簸箕礁、榆亞暗沙、司令礁、校尉暗沙、南樂暗沙到都護暗沙一線以南的廣大區域,油氣資源蘊藏豐富的曾母暗沙盆地和文萊沙巴盆地都被劃入馬來西亞的大陸架。1980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發表聲明,宣布建立“從領海基線起擴展至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它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外部界限基本上是一致的。

  菲律賓

  菲律賓的領海是在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幹礁最外緣各點上選取80個點作為領海基點,連接這些點的80段直線構成了其領海基線,這樣,菲律賓的領海最寬處達270英里,最窄處則不足2英里。1978年6月11日在《菲律賓第1599號總統法命》宣布設立專屬經濟區,規定該專屬經濟區應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向外擴展至200海裡的距離。該專屬經濟區的外部界限,侵入了我國的“九段線”以內。

  文萊

  文萊直到1984年才擺脫英國殖民地地位,成為獨立國家,其海洋立法深受英國影響。文萊的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是在《1982年文萊漁業法案》中予以宣布的。它要求的專屬經濟區伸延至我國“九段線”內,並與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越南等國的要求相互重叠。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政府於1960年2月18日頒布了《印度尼西亞第四號法令》,其中規定“印度印尼西亞的領海是一條寬為12海裡的海水帶”。此項法令還明確規定了關於海上劃界的中間線原則。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亞宣布建立從領海基線向外量200海裡為專屬經濟區,主張大陸架從群島基線量起,至少應擴展到200海裡,在200海裡距離內可以不考慮海底的地質、地貌特征。印度尼西亞所劃的大陸架邊的範圍伸延至我國“九段線”內,雖然未對南海諸島的島礁構成威脅,但其專屬經濟區水域與我國傳統海疆線內水域重叠。(俞力莎)

  (資料來源:高偉濃:《東南亞國家的海洋法實踐》,見《東南亞研究》1996年第2期;李金明:《21世紀南海主權研究的新動向》,見《南洋問題研究》2001年第1期,《南海主權爭端的現狀》,見《南洋問題研究》2002年第1期;李國強:《南中國海研究:歷史與現狀》,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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