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局長撞死5人,公款何必火速買單?

http://www.CRNTT.com   2010-12-09 14:22:34  


 
  但洛寧當局忘了一點,用公款為曾經的郵政局長而今的犯罪嫌疑人穀青陽買單,雖然平息了死者家屬的情緒,但觸發了更大範圍內的民憤,造成了更大程度的社會震蕩,反而將洛寧當局置於一個非常不利的地位,遭受輿論的炮轟。不信,請看該新聞後面的網友跟帖吧。現在暫不知洛寧當局怎樣對公款買單作出解釋,不過,我倒是希望洛寧當局能從中汲取一點教訓,即無視公平正義,違背納稅人的意志,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央指示精神的維穩措施,只會越“維”越亂。(浙江在線 作者:王學進 2010年12月09日08:19)

長撞死5人不能一賠了之

  看到無辜的人死去,總是令人難過的。難過之餘聽到賠償的消息,總算是能帶來些許安慰的。生命無價,但既然已經逝去,對於生者而言,這賠償數額越高,一般來說,可能也就越接近於正義。但為了不使這基於賠償的補償正義在此蒙羞,有一些事實不得不辨清。 

  這兩天媒體熱傳的河南某縣郵政局長穀青陽撞死五少年案的最新報道稱,每位死者家屬可得23萬元賠款,雙方已經簽字。由於沒有公布賠款計算方法,家屬不知是否合理。我想說的是,用一條鮮活的生命換23萬元人民幣,即使沒有當下劇烈的通貨膨脹,也是無論如何都與合理沾不上邊的。只能說,是否符合先行法律規定。如果根據現行法規計算,即為青少年死者家屬能獲得的賠償也就是來自這麼幾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當地農村平均收入X20)+精神賠償金。根據實際辦案經驗,三項加起來不會超過20萬。因此,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雙方協商的賠償數額是符合規定的。但是,這僅僅是說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該案中,無論是從賠償主體,還是從賠償方案的實施方面,都有一些需要辨析的地方。 

  首先,根據報道,賠償協議書的甲方是洛寧縣郵政局。我們知道,雖然撞人的是該郵政局局長,但是該局長當晚是在鄰縣和4名女性原下屬吃飯喝酒,且一直喝到深夜,(根據發生車禍時間為23時30分許,估計喝酒到22點前後)顯然不是在辦公事。既不是在辦公時間內或上下班途中,也不是在辦公場所內,且又不是為辦公事,完完全全是在私人時間私人空間處理私人事件的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肇事,賠償主體應該是作為個人的穀青陽,而不應該是郵政局局長身份,更不該是郵政局。而從報道來看,真正談砍賠償價款並撥款的是縣政府。 

  也許我們可以從最善意的地方去推測該地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比如,該地區已經建立了交通事故賠償墊付制度,並設立了專項基金,先由專項基金撥款救治傷者賠償死者家屬,然後由政府部門向責任人追償用以補充該專項基金。如果該地真有如此善政,那真是值得稱讚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向全國推廣。或者,該地尚沒有建立這種制度,但已經醞釀類似政策,正好穀青陽撞人事件發生,那也可以從此事開始實施,但應該公開以促公正。再退而求其次,該地區並無上述制度、政策,但為了當下和諧大局計,當地政府特事特辦,由政府財政先行墊付,先安撫好受害者家屬。死者長已矣,對於死者家屬的賠償,再多也是不為過的。(更何況並不多)但是,最終這筆費用由誰來承擔,卻是必須要公示的。這種必須性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首先,從政府權力的界限來說,公費都是來自於納稅人,政府使用任何經費都必須是出於公益,而不能是替私人埋單,否則即和貪污無實質區別。其次,從損害行為和責任承擔的角度來看,穀青陽個人行為導致的損害,應由其個人財產來承擔,否則即為不正義。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