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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愛”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二,“偏愛”死緩是為了慎殺 
 
  1,死緩是死刑的一種

  最高法年度報告中提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人們認為是減輕處罰,實際上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這種看法有待商榷。死緩並不是獨立的刑種,刑法總則“刑罰”一章共有8節,死緩被規定於第五節“死刑”中,死緩僅僅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這是理論界早已達成的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收回了死刑核准權,並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當年判處死緩的人數,多年來第一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進一步體現了慎用死刑的政策——這就是死緩的積極意義,既執行了死刑,又減少了殺人。
 
  2,設立死緩的本意,就是為了少殺

  死緩是中國獨有刑罰,設立於新中國建立之初。當時中國大陸展開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在捕人殺人問題上,毛澤東提出了可以有“死緩”刑名的設想。他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其後,毛澤東代中央起草了《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中央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上確定了“死緩”刑名,並形成《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
 
  3,“偏愛”死緩是因為死刑太多

  我國現行刑法制定於1979年、大修於1997年,分別當值“十年浩劫”和“嚴打運動”收尾之後,不論在政治、經濟還是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帶有那個時代的明顯烙印。刑法分則規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每一章都“掛”有死刑罪名。

  刑法第八次大修之前,我國刑法死刑罪名總數達68項(大修後降為55項),其中久有爭議的,便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掛死刑”的問題。事實上,如各類利用增值稅發票進行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並沒有達到必須判處死刑的嚴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於刑罰嚴厲而在於市場健全。最高法之所以偏愛使用死緩,其實也是對死刑過多的一種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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