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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規劃與能源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1-09-27 08:15:32  


 
  “十二五”規劃的一些重要原則和政策應當成為能源法律制度的重要淵源

  文章指出,“十二五”規劃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通過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一個帶有法律特性的文件。從“十二五”規劃制定機關的權威性和體現國家意志等方面看,“十二五”規劃應當具備了類似法律的部分特征,但從嚴格的意義上說,特別是從內容特征和強制力保障等角度來看,並不具備法律的全部特征,因而“十二五”規劃不是法律,而且在穩定性上也與法律有較大區別。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如果能制定一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法》明確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制定程序、調整範圍、各類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可能使其具有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二五”規劃中的許多好的政策和制度特別是經過“十五”期間和“十一五”期間的實踐證明十分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應當成為能源立法的重要淵源,盡可能讓它們法律化、穩定化。“十二五”規劃中關於“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調整優化能源結構,構建安全、穩定、經濟、清潔的現代能源產業體系”的戰略取向的表述在能源法中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定;“十二五”規劃中一些重要的約束性指標,比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幅度、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幅度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等應當在能源法中有相應的規定。

  能源法治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重要保障

  文章認為,按照“十二五”規劃的要求,對照中國能源法治建設的現狀,我們在不少方面缺乏法律規範的支撐和保障。“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有關能源的一些重要方面,特別是“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這一章的不少內容,如水電、核電、天然氣的開發以及高碳能源低碳利用等方面法律缺失較多;在一些潛在的清潔能源領域,比如煤制氣以及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的開發利用,還有諸如分布式能源供應系統、國家綜合能源基地建設、石油儲備、農村能源、智能電網、碳排放交易等不少方面,基本上靠政策性“紅頭”文件而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依,有的甚至是空白,急需加強這些方面的立法研究,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這里特別提一下對核電安全的看法。“十二五”規劃要求“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高效發展核電”。從哲理上來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只能求更安全、最安全。著名的墨菲定律告訴我們,如果壞事有可能發生,不管這種可能性多麼小,它總會發生,並引起最大可能的損失。當人類無法改變自然現象時,那我們必須改變自己。今年3月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造成的災難震驚全球,有少數國家繼而決定完全放棄核電,這給中國核電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和影響。企求絕對安全的核電是不現實的,除非不用核電。但即使這個國家和地區不用核電,而鄰國還有核電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對我們國家來說,考慮到能源需求剛性和能源結構不合理性的邊界條件,要實現非化石能源在2020年能源消費比例中達到15%以上以及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5%以上的既定目標,離開核電的發展恐怕難以辦到。

  落實”十二五”規劃精神,堅持審慎評估、安全為先、高標準、強監管,健全核能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是最現實的選擇。目前中國核能法律體系尚未成形,有關核能開發利用和安全監管制度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之中,效力差。為了實現核電的安全發展,急需加快制定《原子能法》或《民用核能法》。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的第三方核責任的法規,我們仍屬空白,長期以來只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的一個批覆行事,這個狀況也應當盡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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