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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救不了被碾女童

http://www.CRNTT.com   2011-10-20 10:48:27  


 
  ■ 《撒法》只負責“兜底”,並不強制

  要求救助無償,警察、消防人員等不在免責條款之內

  好人免責在美國各州的具體法例中各有不同,但有幾條大致類似的原則,以美國明尼蘇達州2005年施行的《撒法》為例,其適用對象為所有人,但是醫生、警察和消防員等具有法定職責的人除外,儘管此項法律旨在保護施救人,但是要想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免責,必須具備法定的要件:

  首先是在緊急狀態下對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人或處於即刻到來的危險中的人進行救助,其次此種救助必須無償,施救者必須要有良好動機,而非為錢或受其他利益驅動。救助行為在被救助者還具備意識時,救助行為不得違背被救助人的主觀意願。並且,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間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像父母、醫生(上班時間)、警察、消防員等履行責任的人不在免責條款之內。

  《撒法》只為好人免責,不強制所有人必須提供援助

  雖然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但另一方面北美大部分地區並不會強制要求人人必須“見義勇為”。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人人為己”的行為規則。就普通法國家而言,法律並承認不作為能產生責任,因此,站著看一個小孩在一個淺水池裡淹死的路人不對不施援救承擔責任,儘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風險就可以救小孩的命。就美國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爾州法院的意見,如果一個人眼看一個嬰兒在鐵軌上要被疾馳而來的火車壓過,而他未這樣做,並不能使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樣的,一個人眼看著暴力犯罪的實施而無動於衷,也不會產生責任。

  原因在於不鼓勵魯莽救助,沒有專業救助不如不救

  “好撒瑪利亞人法”各州具體應用中,有的還會結合“即將發生危險”的法律原則——如果無燃眉之急的危險,法庭可能認為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的,故而不給予保護。例如,在一場車禍中,汽車並沒有著火,傷者並無生命危險,也沒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險,如果一位見義勇為者決定去救援,反而導致被救者癱瘓或其他傷害,法庭可能會判決“見義勇為法”不適用,因為傷者並無生命危險,所以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而多餘的。更多的也是基於醫療等專業角度的考慮:車禍後的傷者有可能會出現顱內出血、頸部和背部傷勢加重的隱患,若無專業技能,魯莽救助只會造成二次傷害。對於此,立即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是最佳選擇,而沒有專業訓練,普通人可以採用的措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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