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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憲政主義在台灣與香港的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上世紀80年代以來台灣的憲政主義改革 

  台灣實施戒嚴,到了上世紀80年代,台灣當時的“總統”蔣經國已經決定在台灣進行政治改革。1986年3月蔣經國決定成立一個研究政治改革的小組,到了1986年9月反對國民黨的一些人成立了民進黨。在當時來說這個是違法的,台灣那時還是實行報禁黨禁,還沒有什麼言論、出版、結社、示威遊行等自由。蔣經國不對它進行打壓或者監控,然後在1987年7月他就宣布結束從1944年5月以來實施的戒嚴。開放報禁黨禁等等,放寬對結社自由、出版自由、遊行示威、組織政黨自由等等限制。所以台灣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有突然的自由化,就是公民權利。至少不受當局干預的自由方面得到非常大的逾越。 

  1998年1月蔣經國去世,由當時的“副總統”李登輝繼任,他當上“總統”後就開始處理民主政治改革的問題。1990年李登輝當選,當時的“國民大會”(以下簡稱“國大”)裡面的成員有850人左右。台灣的“憲法”根據1949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的最高機構是“國大”,但是它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它只是選舉“總統”,也有權利修改“憲法”。“國大”原來裡有760餘人,人是1947年、1948年在大陸選舉出來的,一直做到1990年。其他人是在台灣地區選出來的,因為在蔣介石蔣經國執政的時候,他們也修改了這個臨時條款,在台灣地區也會選出新的“國大”的代表,新的“立法院”的成員。 

  “國大”要不要改選,這700多人是不是可以一直做下去做到他們去世?當時這個問題就提交到法院大法官那裡去了。1990年6月21日,大法官會議做出一個具有跨時代意義的解釋,就是“第261號解釋”,因為這次會上基本上取消了“第31號解釋”(1949年國民黨遷徙台灣,760名“立法委員”當中,有380餘名隨之前往台灣。該380餘名“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應於1951年5月屆滿,但是國民黨當局為了政權合法性,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讓其380餘名“立委”繼續行使職權),它重新解釋:現在的情況已經改變了,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擴寬民主憲政的途徑,為適應當前的形式,所有“中央民意機構”中的資深代表應該在1991年12月31日之前終止行使職權,以便進行選舉;選出“中央民意機構”的所有成員,以確保“憲政體制”的運作。它說的“中央民意機構”包括“國大”、“立法院”、“監察院”。大法官會議通過這個解釋,就是強制規定這些資深代表,這些做了幾十年的代表,在1991年12月31日就要停止職權,重新在台灣選出一個全新的“國大”、“立法院”等等,而它的依據就是民主憲政的原則。“國大”這些資深代表最後也願意同大法官會議合作,沒有進行抗爭,而是交出他們的職位。 

  1992年,新的“國大”就要“修憲”,把台灣政治體制重新構造“修憲”規定:到了1996年選舉產生的“總統”之後,不再由“國大”來選舉,是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所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就是台灣,台灣全體人民選舉第三任“總統”。所以有人說1990年在台灣的“修憲”是一場寧靜的革命,它沒有暴力,沒有流血。而且它實際上是一場持續的革命,因為它的政治體制經歷了一種再造的過程,還包括1992年的第二次“修憲”,1994年的第三次“修憲”等另外幾次“修憲”都是。但是1996年選出的第三次的“國大代表”,國民黨已經不是占有四分之三的優勢,所以1996年以後的“修憲”基本上是國民黨同民進黨通過談判協商,達成共識的一種“修憲”,是一種共識政策。

  其中還有一個風波,1999年的“修憲”及條款被大法官會議宣布為無效,這個在台灣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一個憲法法院有沒有權去判斷一個“修憲”本身是不是“違憲”,這個在現代憲法學裡面是很重要的課題。印度的最高法院曾經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判例來確立一個原則,就是憲法的基本原則、架構是不可以通過一般的修憲程序來修改。德國1994年的基本法規定某一些非常重要的憲法裡的規定是不可以修改的,所以現在憲法學已經發展出一種原則,關於民主選舉的制度是不可以修改的。那麼台灣的大法官接受了這些法理,宣布了1999年的“修憲”,由於程序上的瑕疵所以是無效的,這個是2000年3月的大法官會議的第4899號解釋。這個解釋以後國民黨又重新進行“修憲”,2000年的第六次“修憲”基本上實現了原來的被大法官否定的一些內容。最後一次,2005年的“修憲”(第七次修憲),這次“修憲”是非常重大的改變。這次“修憲”有趣的是由“國大”來通過這個“修憲”來廢除“國大”,就是“國民會議”通過“修憲”自己廢除自己,所以以後就是現在的台灣已經沒有“國大”這個機構,所有原來“國大”的權利一方面交給全體的台灣人民,一方面交給“立法院”。所以以後的“修憲”不是由“國大”來做了。以後如果要“修憲”的話由立法院四分之三的成員提出“憲法”受請案,然後以全民公投的形式來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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