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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辦事處:賴幸媛修法說或別有含意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也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據此規定,海基會已在台灣地區的中部、南部設立了分支機構,當然也為其在大陸設置辦事機構提供了法源依據。而在大陸方面,《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第十四條也規定,“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處機構”。為此,海協會就在澳門設立了辦事機構。按此規定,海協會當然也可以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機構。因此,倘僅是海峽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雙方都已備有法源依據。

  然而,為何賴幸媛仍要強調必須“修法”呢?估計,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一、“陸委會”不把海協會視作為一般的“法人、團體”,因而《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授權不足,而必須修改此一條文規定,以補強其法律效力。

  實際上,按照台灣方面的思維邏輯,海基會的業務雖然是受“陸委會”監督,並由“陸委會”授權與海協會談判,甚至連其大部份業務經費也是由“陸委會”提供,但從組織形態上,海基會卻確確實實是一個民間中介團體,是透過與“陸委會”簽署契約後,正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海基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代表政府與大陸方面進行單純的事務性的溝通,並為民眾提供服務。這樣做的好處是保持彈性,並成為隔絕兩岸官方直接接觸的絕緣體。

  而在台灣方面的眼中,海協會的性質並不盡同於海基會。它基本上算是國台辦的一個分支單位,或可被視為國台辦綜合局的派出單位,因而並非是民間團體,至多也是一個“半官方單位”。因此,海協會倘要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就並不適用於《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而必須修訂這個條文內容,補強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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