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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改目標應是防範和化解公共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12-11-05 09:04:02  


 
  文章表示,中國近10多年來的稅制改革主要體現在稅目結構和稅率結構上,如調整消費稅稅目和稅率、改變資源稅的稅率、提高工薪所得免征額和調整個稅稅率表、增值稅轉型、房產稅徵收範圍擴大試點等等。而涉及到稅種結構的主要是取消農業稅、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併和當前正在試點的“營改增”以及地方小稅種。而稅類結構則沒有觸動,整體的稅制框架自1994年改革以來基本未變。

  這些改革基本上是源自於三大領域的公共風險所引發的,或者說體現為原稅制結構的一些缺陷導致公共風險擴大了,因而不得不改革。一是經濟領域的公共風險,如內外資企業的不平等競爭、企業設備更新改造受抑制、二三產業發展難以融合等,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轉型,使設備購置中所含稅收可以抵扣;逐步縮小營業稅範圍以至取消,改征增值稅,就是為了化解這些公共風險。二是社會領域的公共風險,這突出表現在貧富差距擴大。相關稅制改革就是試圖調節分配,抑制貧富差距擴大,個稅改革就是希望在這方面有所作為。三是生態環境領域的公共風險,如自然資源的廉價開採、使用產生了大量的社會成本,也與節能減排相悖。推動資源稅改革,目的就是抑制社會成本,降低生態環境領域的公共風險。不同領域的公共風險與危機在引導稅制改革前行,並從稅制結構的不同層面展開。

  文章指出,稅制結構的優化是與公共風險聯繫在一起的,脫離現實中的公共風險去考慮稅制改革就會變成空想而失去意義。中國的公共風險在擴散,針對稅制結構優化的稅制改革,其總目標就是要防範和化解公共風險,發揮稅收制度的獨特作用。稅制改革的最低目標是不要讓稅制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拖累,避免稅制引發新的公共風險。至於直接稅與間接稅何者成為中國稅收收入的主體,則不是問題的關鍵,更不能視為稅制結構優化的目標。簡單地以發達國家的稅收收入結構為標準來實施中國的稅類結構改革,只會適得其反。如果硬性提高直接稅比重,在無法增加居民部門稅負的情況下,那只能是加重企業部門的直接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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