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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成萬能替罪羊?

http://www.CRNTT.com   2013-06-18 14:32:06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其實已經從基本面堵住了“臨時工”頂罪的通道。

  對於行政體系下的“臨時工”而言更是如此,他們並不具有法定的執法權,並且政府執法部門的執法權不得隨意委托,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9條對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的條件來看,臨時工不具有被授權或者被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的資質和條件,不能成為獨立承擔行政執法過程中,造成損害的擔責主體,更不具備為行政機關不當執法行為承擔國家賠償等其他責任的資格。因此,從法律上說,“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損害等其他事件,首先應該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官方應停止稱呼無編制人員為“臨時工”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稱呼,《勞動法》頒布後就已經失效

  之所以要給“臨時工”打上引號,因為這個稱呼本身就不合法。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1954年5月,勞動部《關於建築工程單位赴外地招用建築工人訂立勞動合同辦法》首次在國家文件中引進了臨時工的概念。1965年,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兩種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裡的非在編人員。在1995年就實施的《勞動法》中,已明確規定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別,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雖然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但行政體系下的“臨時工”,尤其突出地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同工不同酬”,既然政府不願意給他們同工同酬的待遇,那麼至少應該放棄“臨時工”這個稱謂,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毫無顧忌地稱當事人是“臨時工”或者“非臨時工”。

結語

  執法部門大量使用“臨時工”,無論對社會還是對“臨時工”來說,都不是幸事。而從長遠來看,“臨時工”闖下的所有“禍端”,都會一筆筆記在政府的賬上,累積成為龐大的債務。(原題:臨時工真是萬能替罪羊嗎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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