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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治的源頭

http://www.CRNTT.com   2013-07-03 10:44:09  


 
  大體而言,新加坡法治的制度和思想源頭,一是英國的法治傳統,二是李光耀個人在日本占領新加坡時代的切身經驗。

  在新加坡1965年獨立之前,它已經實行了將近150年的英國普通法制度。新加坡獨立後,雖然在某些方面根據本國情況作了靈活調整,但大體上沒有改變通行於新加坡的英國法律傳統。事實上,新加坡1994年才廢除本地案件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條例,在此之前管轄新加坡的最高司法機構一直是英國樞密院。根據1993年的《英國法適用法令》,英國普通法在新加坡繼續保持效力,除非經過本地法令的特別修改。

  英美普通法並非完美,但卻有一些能夠保障民權的核心要素,只要是成功實施普通法的國家,不管政府如何覺得不方便,都不能完全廢棄這些要素,否則就會毀壞普通法體系的基礎。要素之一是對個人自由的重視,二是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三是程序規則至上,“程序優先於實體權利”。新加坡普遍繼受英國普通法體系,即使沒有普通法母國英國那樣完善的權利保障制度,也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貫徹這些法治原則。換言之,現代法治一經貫徹實施,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就按照其自身規則至上的慣性運行,而不再可以把法律作為統治手段並可以隨時棄如敝屣。

  但是新加坡的嚴刑峻法、重刑重罰的法制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李光耀在日本占領軍統治時期的切身經驗。1942年2月,日軍擊潰守衛東南亞的英軍,占領新加坡,將之更名為“昭南島”。李光耀在日本占領之下生活了3個月,親身經歷了日本如何統治被占領區,本人也差點被屠殺。他後來在回憶錄裡對日軍暴行痛加譴責,但也不諱言對他們鐵腕手段的欣賞。李光耀稱,“日治時期的3年零6個月,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階段,它讓我有機會把人的行為、人類社會以及人的動機和衝動看得一清二楚”。尤其是,“嚴懲不貸使犯罪活動幾乎絕跡”,故而,“在物資匱乏、人們半餓不飽的情況下,可以夜不閉戶,犯罪率之低叫人驚奇”。李光耀由此而領會到的經驗是,“有人主張對待和懲罰犯罪應該從寬,認為刑罰減少不了犯罪,我從不相信這一套,這不符合我在戰前、日治時期和戰後的經驗”。

   來源:南風窗 日期: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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