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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歲月號船長犯了什麼罪?

http://www.CRNTT.com   2014-10-30 11:30:15  


 
  三,根據國際海商法,在對乘客貨物擁有法律義務的前提下,船長和船員並不適用緊急避險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規定,緊急避險規定並不適用於消防員、警察、醫生等“職務、業務上負有特殊義務的人”。韓國刑法雖屬於大陸法系,對緊急避險都同意有限制性的規定。韓國刑法典第32條有關緊急避險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緊急避險之規定,不適用於負有不得逃避危險責任者”。同時,韓國刑法第18條對不作為犯罪作出明文規定:“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或者因自己的行為引起危險,而未防止危險之結果發生的,以危險所致的結果處罰”。如上所述,在船舶獨立航行時,船長和船員在法律上已經負有了對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責任。由此看來,對“歲月號”船長和涉事船員顯然不可能適用有關緊急避險的犯罪阻卻規定。
 
  四,國際海商法的歷史上,不乏因玩忽職守被司法機關判瀆職甚至過失殺人的先例:2000年,希臘“薩米納特”號滾裝船觸礁沉沒,船長因玩因玩忽職守被判過失殺人罪,入獄16年
 
  國際海商法的歷史上,不乏因玩忽職守(negligence)被司法機關判定瀆職甚至過失殺人的先例。2000年10月26日,希臘“薩米納特”號滾裝渡輪觸礁沉沒,造成船上約560人中的81人遇難。希臘檢方事後查明,“薩米納特”號船長瓦西利斯•揚納基斯在事發時使用了自動駕駛儀,且船長和值班大副當時都在收看球賽,未發現渡輪的減搖鰭並未展開導致的偏航。此外,該渡輪11個防水安全門中的9個沒有按照規定關閉,這導致船艙進水無法控制。2006年,希臘當地法院判處船長過失殺人罪、瀆職和違反海事程序罪成立,處以16年有期徒刑。

   五,在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責任人被判過失殺人罪並不鮮見:2012年,意大利歌詩達公司游輪觸礁,船長先於乘客棄船逃亡,被控多重過失殺人
 
  由於航海的相對獨立性,通常認為船長對航船和乘客負有(相對於陸地其他交通工具)更高的安全義務。因此,各國海商法對於船長玩忽職守和不履行救助義務的懲罰往往更嚴厲。比如,2012年1月13日,意大利歌詩達游輪公司“科斯塔•康科迪亞”號在意大利吉利奧島觸礁沉沒,3200名乘客中的32人死亡。事後檢方查明,船長弗朗切斯科•斯凱蒂諾試圖隱瞞事故,並且先於乘客和船員棄船逃跑,被海岸警衛隊發現後還拒絕返回穿上指揮救援。該船長隨後受到意大利檢方3項指控,包括多重過失殺人、引發沉船災難及在所有乘客獲疏散前棄船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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