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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充分的共識。 |
中評社香港7月10日電/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杜力夫、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游志強,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兩岸“憲法共識”之五: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作者認為:“尊重和保障每個公民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平等、財產等基本人權,是政府的基本義務和合法性基礎。兩岸現行‘憲法’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著相當一致的規定,這是兩岸業已存在的重要‘憲法共識’之一,這一共識也是將來商簽兩岸和平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文章內容如下:
“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是政府的基本義務
追溯歷史,近代人權觀念源起於17、18世紀的自然權利論。英國哲學家洛克對自然狀態的理解及其自然法理論催生了近代人權觀念和人權學說。他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也明確聲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近代人權學說認為,基本人權與生俱來,不可被剝奪與侵犯,政府受人民委託而建立,承擔著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義務。為了避免政府濫權而侵害人權,國家建立之後,要在憲法中規定政府應當承擔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義務以規範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的觀念已然成為近現代民主立憲國家的主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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