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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煒答中評:參選立法會確認書具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16-07-19 00:32:23  


  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記者 范穎薇)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日前宣佈,參選人要額外填報一份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中澳法學基金交流會執行委員、香港執業大律師丁煌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簽署了確認書,則已是在法律上做出了承認的聲明,日後若有任何違背聲明的言行,已是犯了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香港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於本月16號正式開始接受提名,選舉會於正式提名前夕突然宣佈參選人除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外,亦要額外填報一份確認書,聲明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基本法》條文。

  那麼,立法會選舉提出簽署確認書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丁煌對中評社指出,相關的選舉法律已經授權選舉辦事處,選舉主任為了選舉的正常運作,有權去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因此,在參選人報名階段,應選舉主任的要求,要求參選者聲明他們認可的東西是可以的。”丁煌說。

  丁煌表示,在以往的選舉中,參選人需聲明其住址、年齡、是否擁有外國護照等個人資訊,今年則要求多加一個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但實際上今年多加的確認書與聲明年齡住址等本質上是一樣的,也是參選前的法律要求。

  丁煌又指,選舉報名結束後,選舉主任會重新審視各位參選人信息和聲明是否有錯漏,由選舉主任決定其是否能進入下一個競選程序。

  由於當選議員在就職時亦需要宣誓,誓詞中也包含擁護《基本法》這一點,因此有人認為選前簽署確認書是多此一舉。對此,丁煌認為此言差矣,他認為,當選後及選前的聲明是兩碼事,兩份聲明是源於不同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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