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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因此,去年11月7日,馬英九在新加坡與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先生會面時表示:“九二共識”的內容就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對其涵義認知各有不同,可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也就是“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我方不會表述到“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因為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不允許的。

  而且,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宣示,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依法理,“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關係條例都確實具有一中內涵,並在文本上明定兩岸是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從條例的名稱和總則來看有兩點涵義,第一、條例總則說,主要是規範國家統一前兩岸人民的往來,統一的概念表示出來了。第二,條例名稱明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涵義也出來了。顯然,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

  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也強調,“我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當選‘總統’,我有責任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由此推知,蔡口中的“中華民國”應是“中華民國憲法”定義下的“中華民國”,而非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定義下的“中華民國”。從法理角度分析,“中華民國憲法”本為“一中架構憲法”(儘管台灣“大法官釋憲文”第328條對該“憲法”第4條中有關“固有之疆域”的解釋採取了回避的態度,稱“固有之疆域”是否包括中國大陸及外蒙是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所以無法答覆其具體範圍是什麼,但法學界一般認為“固有之疆域”仍應按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界定的中國領土範圍,即應該包括中國大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中架構”就更為清晰了,因為該條例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一條就說,“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對於何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該條例第二條有明確的定義:“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且該《條例》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況且該條例第1條也表明制定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國家統一前”相關事宜,因而有明顯的“統一”指向)。也就是說,依“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兩岸同屬“中華民國領土”。據上分析,蔡英文在“一中原則、九二共識”這個關鍵性問題上的立場,同其以往表態相比,往積極方向做了進一步調整、靠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蔡英文的論述與九二共識的一中原則核心內涵已經很接近,

  蔡英文之所以在520就職演說並沒有承認或否認“九二共識”,而是迂迴的表達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云云,主要是由於獨派的強大壓力、民進黨的政治意識形態,以及台灣內部多數民意的傾向,迫使蔡政府無法直接承認“九二共識”。所以,蔡英文刻意將其模糊化,以隱晦的潛台詞表達了《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定位就是“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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