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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學者縱論中央對港高度自治的監督權

http://www.CRNTT.com   2017-06-20 00:22:41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朱家健。(中評社 蘭忠偉攝)
 
  “從權利的屬性角度來看,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屬於一種監督權利的屬性,這個是它的第一個屬性,換句話說是國家行使監督權的方式。;第二個角度是主權的屬性,也就是中央對於香港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實際上是中央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的方式。”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任穎說。

  任穎表示,香港高度自治權實際上來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由全國人大依據基本法嚴格做出相應的規定,包括中央對於行政長官和官員的任命。這個權利在內,都有法律明確的作出規定。其范圍、種類,嚴格由法律規定,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行使,由此從權利來源的角度來看,其理應受到中央的監督,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向全國人大負責。
  
  任穎續指,從運行的邏輯角度來看,中央對香港自治權的監督權,無論是從立法層面的事項監督,還是相關事項的具體監督,它與香港的自治權並不矛盾。從根本的角度來看,或者是從維護香港人民利益的根本層面看,都呈現出一種高度統一。並且從權利的運行與監督的層面來看,監督權的行使實際上是權利規范運行的一個重要基礎,也就是監督權的行使構成了自治權本身運行的合法性。缺失了監督權的運行,就缺乏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礎。

  任穎表示,從具體實施的角度來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構成了高度自治權和監督權行使的整體框架。“一國兩制”是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框架內的方式,自治權的行使應當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為根本前提,如果違背了這個根本前提,自治權的行使就構成了違法,既違反了我們的憲法的規定,也違反了基本法的精神。
  
  “高度自治權嚴格依法行使,不存在任何的特權,更不能損害主權和國家領土完整,這在基本法的第一條就有具體的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這也就奠定了整個自治權運行的組織、基礎和精神的構造。”任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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