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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以觀察員參與國際衛生組織活動可行

http://www.CRNTT.com   2009-01-05 07:00:25  


 
  “胡連會”把“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的問題”,作為台灣參與世界組織活動的突破口,是一個聰明而又務實的選擇。這是因為,一方面,台灣民眾確實是有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的需要,尤其是在“SARS”一役後,這已被提到“人權”問題的高度,藍綠雙方都認為不能把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健康人權排斥在世界衛生健康體系之外,民進黨“立委 ”更是利用此問題企圖大搞“入衛公投”。對此,始終把關心台灣民眾的福祉擺在對台政策的首要位置的北京,是不能忽略的。另一方面,世界衛生組織的組織結構與聯合國其他的專門機構有所不同,除了是堅持其正式會員必須是主權國家之外,也為一些非主權國家的衛生類國際團體及地區性衛生實體作為觀察員出席世界衛生大會,可享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提供了機會。 

  實際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規定,其成員有三種,其一是“會員”,必須是以主權國家名義申請入會;其二是“準會員”,則是“非自治領域”,由負責其外交事務的國家代為申請入會;其三是“世界衛生大會”“觀察員”,其資格是國際性的“衛生組織實體”,目前已有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國際紅十字會等“衛生組織實體”成為“世界衛生大會”的“觀察員”,並以該身份參加每年舉行的“世界衛生大會”。但台灣並非是國際性的“衛生組織實體”,如果要讓台灣參與“WHA”的活動,就將涉及到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問題。具體做法是,將“組織法”中有關出席“WHA”的“觀察員”的資格,由國際性的“衛生組織實體”,擴延至地區性的“衛生組織實體”,或是在“組織法”的“觀察員”資格中,增加一個“APEC模式”條款。這樣,就可讓台灣循“WTO模式”,以“台澎金馬衛生實體”的名義,或是循“奧運模式”,以“中華台北”的名義,由中國代表團代其提出與會申請,並按《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經以下兩個途徑與會:其一是由“WHA”主席直接邀請,但在實際運作中必須事先取得會員國的共識,而且倘會員國對大會主席的任何裁決提出異議,仍需會員國過半數通過予以“追認”,方可維持;其二為大會通過決議,其先決條件是“提案”必須獲排入議程,然後在大會的一百九十一個會員中獲得簡單半數通過。 

  因此可以設想,透過兩岸協商,在取得共識後,讓台灣以“台澎金馬衛生實體”或“中華台北”的名義,作為“觀察員”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但不能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正式會員。更進一步,此模式還可推廣到其組織章程有類似規定的國際組織去,這就可最大程度上解決有關台灣民眾最關心的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這就牽涉到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問題。幸好,世界衛生組織的有影響力的會員中,如美國及歐盟諸國等,都曾主張讓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而本屆世界衛生組織的秘書長又是中國籍的馮陳富珍,如要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並非難事。由此可以設想,第一步在今年五月之前,兩岸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取得共識。第二步,就是在今年五月世界衛生大會召開時,將修改“組織法”列為首要議程。通過後,即由中國代表團提議,同意並歡迎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世界衛生大會。第三步就是邀請已在場等候的台灣代表出席世界衛生大會。至此,一個關係著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健康權的複雜問題,就此順利解決了,並使馬英九政權的名望大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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