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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19 11:50:04 |
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的推進,更多農民進城,對城市公共物品的需求也不斷地增長和擴張,迫切需要改革傳統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物品供給方式。為此,政府逐步推進公共物品供給的市場化改革,著手開始進行公共物品社會化供給的試點工作。但全社會特別是政府部門,對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仍存在認識偏差,對民間組織不重視、不信任、不放手;政府仍然插手許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使得民間組織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的空間不足;民間組織登記注册控制較嚴,致使我國有大量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因而不具備合法身份、游走在灰色地帶的、活躍在社會各個領域的民間組織,直接導致了民間組織長期以來在公共物品供給中缺乏行動能力,也使得公共物品供給不足。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均建立了全面的合作夥伴關係,共同合作探討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需求並作出規劃,並通過向民間組織購買服務來提供覆蓋面廣、細致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基本滿足不斷增長的多元化公共需求。大部分的發達國家都在對民間組織實施較為寬鬆的登記管理體制,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但部分國家對涉及宗教、政治、人權等民間組織有不同的要求。 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和發揮其在公共物品供給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政府轉變觀念、讓渡職能空間、改革登記管理體制,從而形成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的新型關係。 一、轉變認識,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新型關係。 在促進民間組織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制度建設中,應充分考慮民間組織的獨立性,著力建立政府和民間組織的相互獨立、相互合作、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的新型關係:民間組織與政府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政府和民間組織可以在服務性、技術性、論證性和社會性等公共品供給中進行合作;通過民間組織發展和職能發揮,促進政府改進管理經濟社會的方式,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民間組織充分發揮作用;民間組織通過反映訴求、參與決策咨詢,促進政府規範行政行為,政府依法監督社會履行職能。 二、讓渡空間,政府購買民間組織服務。 需要明確政府的職能定位,有所不為,切實轉變職能,培育社會自治能力。凡是不需要一個有權威的政府去實施的公共事務,比如慈善事業、信息溝通、社區服務、青年和特殊人群的教育、弱勢群體救助、老年人關照、學術研究、政府監督、文化發展、環境保護等,政府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來實現公共責任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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