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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台灣地位未定論無法成立

http://www.CRNTT.com   2009-08-17 00:24:13  


 
  雖然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非是貿然挺進兩岸統一,但第一,搞台獨的人士與相信終極獨立的人們,一定擔心兩岸和平發展會為他們搞台獨之行當製造更高困難度。第二,他們會懷疑大陸的和平發展最終用意,仍在為終極統一鋪路。所以,“拒統”的迷思,仍然會作祟,為和平發展帶來阻礙與困擾。因此,要真正深化兩岸和平發展,仍然須要徹底戮穿與摧毀“拒統”邪說與迷思。個人認為,當務之急在於對三個密切相關的問題仔細釐清並明晰昭示於世。這三個問題是:台灣的法律地位;一個中國之涵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性。兩岸間在這三個相關問題上有了共識的明確答案,才能打倒台獨的歪理邪說,才能在台灣民間祛除“拒統”迷思與對兩岸和平發展的疑惑與羈絆。

  當然,要台海兩岸對這些問題達到共識,必須由兩岸組成一高層研商小組(包括精通國際法專家於其間)共同斟酌,以求達成一個既合乎事實真相又能為兩岸接受之權威版本。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但是一個為兩岸順利和平發展必須做出的“先頭”工作。本文,僅是根據個人多年教授國際法之心得、再加對所談問題深入瞭解與體會,略獻芻蕘。以求拋磚引玉之功。

  台灣地位之法律界定

  台獨陣營不乏懂國際法的人士。但他們削足適履,蓄意歪曲法理。為了鼓吹台灣地位未定,他們強辯在二戰結束後並沒有日本在法律上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依據。他們的論點,已被正式納入民進黨1998年的《四‧一七決議》等文件之中。其諸多論點,可以歸納如下:(1)他們不否認二戰期間盟邦(包括英、美,中)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宣示戰後日本須將它所有竊據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其中包括台灣。而且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但他們否定這些戰時宣言之法律價值,認為這些文件僅是表示二戰盟邦的“意願”,並非正式條約,故沒有法律拘束力。(2)於1951年盟邦與日本在舊金山簽訂的和平條約,第一,並沒有中國參加;第二,日本在該和約中第二條(乙)款僅“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何方。(3)日本與“中華民國(台灣)”於1952年簽訂的雙邊和約,在第二條中只是“承認”上述金山和約第二條所說“日本國已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誰接收。這就是他們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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