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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民進黨夢囈幾時醒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29 00:44:05 |
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獨基本教義派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台灣獨立運動的前輩領導人彭明敏,在1972年出版的《自由的滋味》一書第十三章〈從美國看台灣〉中,曾經很清楚地述說他對台灣地位的看法: 從國際法的觀點來說,自從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以後,直到現在,並沒有任何條約或其他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將台灣重新劃歸中國。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宣言都宣稱台灣將給予中國,但這些宣言並無法律約束力,只不過是盟軍戰爭目標的聲明而已。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於投降文書,接受上述兩項宣言,這最多也不過是日本承諾將來願意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已。1951年日本與盟軍所訂和約和1952年日本與國民黨所訂和約,都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主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但這些條約並未曾指明日本放棄台灣以後,誰取得台灣主權。另一方面,1941年大西洋憲章明白規定“任何領域變更,不得違背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願望”;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權利平等和人民自決的原則”,應為國際關係指導原則之一;聯合國憲章第一○三條又規定,如果聯合國會員國在憲章下的義務,與它們在其他條約下的義務,互相衝突,則在聯合國憲章下的義務,應該優先。依據上述,有關台灣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不但原就缺乏法律效力,並且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和精神,應該視為已由後者所取代。因之,從法律觀點來說,台灣只能說已由日本剝離,但並未隸屬於任何國家,也就是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台灣的國際地位,一直未曾確定。(頁282-283) 國民政府的主張 從此之後,“台灣地位未定論”便成為台獨運動最重要的理論根據。國民政府當然完全反對這種理論。國民政府認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國領袖共同發表、並經蘇聯同意的《開羅宣言》,明白宣示:“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區域所佔領之一切島嶼”,“日本竊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群島以及中國東北,應歸還‘中華民國’。” 二次大戰即將結束之前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的《波茨坦宣言》明言:“開羅宣言所宣示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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