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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泉:從美國軍售看台灣問題本質

http://www.CRNTT.com   2010-01-20 00:28:43  


美國政府不顧中方反對,宣布要向台灣出售“愛國者”PAC-3型地對空導彈等武器。
  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評論員 李家泉)美國政府不顧中國方面的堅決反對,最近仍然宣布要向台灣出售“愛國者”PAC-3型地對空導彈等最新式武器。輿論一般認為,美中關係在奧巴馬上台執政後正趨於好轉,目前美國的這一做法,“很有可能使兩國關係再度緊張”。筆者擬就比發表表以下幾點個人看法。

  一、去年11月17日,中美兩國首腦發表的《中美聯合聲明》指出:“雙方重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一根本原則是指導中美關係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核心。雙方均不支持任何勢力破壞這一原則的任何行動。”然而聲明的墨跡未幹,美國就迫不急待地派出在台協會主席簿瑞光赴台,露骨地發表了違背這個聲明的談話,並蓄意地對聲明進行扭曲。薄瑞光胡說什麼以上原則只適用於西藏和新疆,而不適用於台灣,這完全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最近美國又不顧中美簽定的“8.17公報”,再次實行對台軍售。難道美國竟然是如此毫無誠信的國家?

  二、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簽定的第三個聯合公報,簡稱《8.17公報》,美國承諾:1、“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2、“它向台灣出售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3、“它準備逐步減少它的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如今已27年多了,美國執行了嗎?執行得怎麼樣?而且自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已空前緩和,美國並一再聲稱,它樂見並支持兩岸關係的這種和平發展趨勢。然則,美國又為什麼竟在此時此刻向台灣出售無論在性能和數量上都明顯違反“8.17公報”的武器?這是在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還是在鼓勵和製造兩岸“武力對抗”?

  三、長時期來,美國售台武器,都以美國的所謂《與台灣關係法》為法理依據。這個《與台灣關係法》是1979年1月中美建交後的第四個月制定的,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此都非常不滿和強烈反對。一是,這個《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它與中美建交聯合公報是衝突的,說明美國政府一貫的偽善和兩面派做法;二是,多年來美國一直把自己國家的這個國內法置於兩國“建交公報”這個具有國際約束力的協議之上,這完全是一種蠻橫的霸道做法;三是,美國的這個做法,正是中國民間所稱“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設若別國也對美國的某一個州制定這樣一個法,你美國能接受嗎?這不是強權政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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