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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ECFA與CEPA的功能發揮至最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57:42  


  中評社北京8月3日訊/“現在具有迫切性的,倒是‘中國澳門’是否應與‘中國台灣’簽署類似‘ECFA’或‘CEPA’的問題。同樣道理,‘中國香港’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永逸的文章“應將ECFA與CEPA的功能發揮至最大化”,內容如下: 

  昨日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台北談及到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問題,這使人也想到了與“中國台北”一樣,同樣也是“WTO”之下的以非主權國家的“獨立關稅區”名義參與的會員體——“中國澳門”,是否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問題。實際上,既然國台辦主任王毅是以“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的方針來對待“中國台北”與其他國家簽署“FTA”的議題,那麼,作為已經回歸祖國,明確了作為屬於中國國家主權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的“中國澳門”,就應更有權與“WTO”的其他會員體洽簽“FTA”了。

  一九六二年五月六日,葡國正式加入“GATT”。葡國代表所有葡屬關稅地區接受了“GATT”的“臨時適用證書”。按照“GATT”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甲)項的規定,“GATT”也適用於澳門。但是,葡國是“GATT”締約方,而澳門不是“GATT”締約方,故由葡國負責代表澳門在“GATT”中的事宜。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在澳門的積極努力下,經中葡雙方積極配合,澳門與“GATT”達成協商,同意澳門以香港的“轉正”方式加入“GATT”。“GATT”秘書處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發佈《新聞公報》通知各締約方,澳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成為“GATT”成員。“公報”指出,澳門是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由葡國政府按“GATT”的有關規定向“GATT”秘書處提交聲明,而被視為“GATT”的一個成員。“公報”還指出,“GATT”秘書處還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項平行聲明,確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符合“GATT”有關被“GATT”視為其成員所規定的要求。該“聲明”還宣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繼續被視為“GATT”的成員。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所取代,澳門也自動轉為“WTO”的成員。澳門回歸後,則改以“中國澳門”的稱謂,繼續成為“WTO”的正式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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