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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制定“否認南京大屠殺”罪?

http://www.CRNTT.com   2012-03-12 10:04:46  


 
  ■ 中國設立這個罪有用嗎?

  德國的立法,其實更多是出於社會治理需要

  作為納粹主義的原產地,德國也受到納粹主義這個幽靈的困擾,其對納粹主義的警惕不僅是觀念之戰,也是對現實危險實實在在的警惕。

  在防止納粹沉渣泛起和新納粹產生的問題上,聯邦德國有一系列的司法經驗。1952年10月,經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取締了1949年成立的新法西斯組織“社會主義帝國黨”;1982年1月,聯邦內政部取締了新納粹組織“德國人民社會主義運動勞動黨”;1983年,查禁了“國家社會主義者行動陣線”。1990年東西德合併以後,德國的納粹勢力一度重趨活躍,新納粹活動明顯抬頭,聯邦政府在國內外輿論要求下果斷地取締了多個新納粹組織,逮捕了其中的一些頭目,在這種背景之下,1994年德國議會通過了所以這部叫做《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法律禁止使用納粹的各種標誌、口號和敬禮儀式,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納粹象徵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希特勒的頭像做為納粹的最主要象徵,更是嚴禁使用。而對同情納粹、對猶太人進行誹謗、攻擊和惡意傷害者,或宣揚種族歧視、否認希特勒第三帝國大屠殺犯罪行為者,可依法判處3-5年徒刑。

  但要懲罰外國人很難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外國人必須遵守本國的法律,英國作家大衛.歐文被稱為“對於否認納粹大屠殺至今最老練的布道者”。他撰寫了30本有關納粹和二戰的書籍,宣揚反猶主義和種族歧視。2005年11月,他在奧地利南部被捕,依據相關法律,奧地利法院判處他犯“歪曲、嚴重貶低及否認屠殺猶太人罪”,處3年監禁。如果中國政府宣布日本右翼的言論構成犯罪,可以等他們到中國旅遊的時候進行逮捕和審判,也可以向日本政府要求引渡他們來中國接受審判,但顯然引渡他們的可能性基本為零,也就是說他們只要不來中國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最引起廣泛關注的是2007年的厄恩斯特-祖德爾案。祖德爾是德國人,但從19歲以後一直居住加拿大,作為一個新納粹主義的代言人,他長期宣傳反猶言論並歌頌美化希特勒的納粹統治。2002年,德國向祖德爾發出了逮捕令,並要求美國和加拿大將其引渡回國,接受審判,兩年後,加拿大以危害國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爾,並將其遣送回德國,德國以“否認大屠殺罪”對其判處5年徒刑。祖德爾案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一是因為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被認為完全是“因言獲罪”;二是加拿大並沒有“否認大屠殺有罪”的法律,卻借故將其遣送回德國——既然在加拿大的法律體系裡面祖德爾沒有犯罪,那麼加拿大就應該將其看作守法公民,那麼加拿大就不應該僅僅因為祖德爾的國籍是德國人,就把他驅趕到德國去承受不應有的懲罰。2008年,德國人弗雷德里克.托本在英國發表否認納粹大屠殺的言論,同樣遭到德國政府起訴,並要求將此人引渡到德國接受審判,但英國法院以本國沒有相關法律為由拒絕引渡,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要給“日本右翼分子以強烈的威懾”也基本不可能

  一些“否認大屠殺罪”的支持者認為,如果再有日本政客大放厥詞,直接在國內以“否定大屠殺罪”起訴,並向其他有類似法律的國家發出通緝令,同時要求日本政府“引渡罪犯”,可以給日本右翼分子以強烈的威懾,這種想法只怕過於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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