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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健:向日本引渡劉強將是韓國之恥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05 10:01:44 |
據報道,因對日本政府消極處理慰安婦等歷史問題感到憤怒,劉強涉嫌去年12月向日本靖國神社大門投擲燃燒瓶,又於今年1月向日本駐韓大使館投擲燃燒瓶,被韓方抓獲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韓國如向日本引渡劉強,至少有四大不合法之處。 首先,即使劉強的所作所為真的構成犯罪,他所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符合引渡條件尚待論證。目前所有報道均出自日韓媒體的一面之詞,甚至有日本媒體將劉強的行為稱作“縱火”。但劉強是否真的“縱火”尚不得而知。假定劉強扔燃燒瓶事實成立,那麼劉強兩次扔燃燒瓶的對象是不同的,一為日本駐韓大使館,二為靖國神社。引渡條約一般規定,引渡對象所犯罪行,要根據引渡雙方國家法律,均須處一年徒刑以上的,才可引渡。依常理而言,劉強如果因為向大使館扔燃燒瓶在韓國被判了10個月,而靖國神社這個有爭議主體的地位應該遠遠不如一國的駐外使館,所以對靖國神社扔燃燒瓶的行為,按照常理不能判在10個月以上,也就是說肯定不到一年,不符合引渡條件。 第二,因為引渡要符合雙方法律,也就是說,韓國國內法首先需要保護靖國神社這樣的代表日本軍國主義的寺廟,才能判斷劉強所謂的扔燃燒瓶行為是否在韓國需要判處一年以上徒刑。但韓國政府和人民一直在強烈反對日本政客參拜靖國神社,是不可能保護靖國神社的。因而在韓國,劉強的所謂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退一步講,即使韓國允許靖國神社存在,其保護程度一定不會高於日本使館。由此而言,對於劉強被指控的在日本的行為、在韓國無論如何不會被判超過10個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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